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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沂源县热电有限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沂源县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和我局淄价字[2002]20号《关于建立蒸汽价格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采暖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工业生产用蒸汽价格由现行的23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 二、供办公、商业等采暖用蒸汽,其价格由现行的19.33元/吉焦调整为22.67元/吉焦。 三、供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价格不动,仍按现行的16.67元/吉焦执行。 四、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供汽仍按原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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