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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县两级政府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采用BT、BO、BOT、TO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昆明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 第四条项目预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的情况; (五)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结余情况; (六)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七)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情况; (八)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项目预决算审计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程序的合法性。即立项审批手续、招标程序、设计变更、合同管理、材料采购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督制度的规范性、有效性。即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内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预决算造价的真实性。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有关税费等内容的发生是否客观真实,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多列费用等问题。特别需关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定额、多计材料价格、高套定额,多计重计费用、错取费率等情况。 (四)项目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即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和资金、资产管理是否规范。 (五)反映和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BT、BO、BOT和TOT等建设项目在预决算审计时还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对项目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以此作为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合同谈判的依据。 (二)对项目的实施和变更进行跟踪审计,检查各项变更手续是否完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三)对项目的决算进行审计确认,以此作为测算投资利息、回报及回购价的基础。 第七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审计局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和交办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 第八条当年完工的项目,当年进行工程决算审计;项目投资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未列入市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的分级、分类审计。属于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审计(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当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07〕132号)的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落实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量大、时间紧或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等特殊情况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的正常经费依法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预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的费用,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由本级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未能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可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预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及其他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问题解决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将审计结果报昆明市审计局备案,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审计局每年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负责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的人员,必须依法审计,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揭示审计发现的问题,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承担审计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决(结)算报告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预、决(结)算审计资料,承担审计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计。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单位、个人在审计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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