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全市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新增职能
1.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指导社区建设。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年度检查和管理;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和纠纷;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政策;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分配救灾捐赠物资;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八)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规、条例、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婚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法规;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三)承办省下达的与接壤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四)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单位、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跨市(地)、县(市)、区之间收容遣送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拟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龄工作的宏观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九)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规定;指导全市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负责民政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局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系统的计划、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系统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郑州市民政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计划生育、保卫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的目标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民政教育规划;负责民政系统的年度考核和表彰工作。
(三)优抚处
指导、监督落实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挂郑州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抗灾救灾和农村社会救济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全市救灾捐助活动,管理、核拨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个人捐助和外援救灾款物;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负责特殊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五)社会福利处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收养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0%人员的定期补助工作;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挂郑州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检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省下达的与接壤市地的界线勘界工作;组织县(市)、区之间区域勘界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的管理工作;承办地名更名、命名的审核报批;参加全国、全省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
(八)社会事务处(挂郑州市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婚姻管理和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对局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系统的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局基建项目,协调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作。
(十)组织宣传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负责工、青、妇、统战和宣传工作;承办局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一)老龄工作处
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隶属行政单位
(一)郑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志愿兵的进郑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计划的审核、编报及组织实施,并对军休住房进行管理;指导全市军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规格副县级,专项行政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郑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市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规格副县级,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