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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厅

【发文字号】 吉财社[200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市县,2002年第一季度必须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缴水平,规范上缴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的比重。从2002年起,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每年降低两个百分点。到2005年,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原则上达到40%左右;专科医院原则上达到45%左右;中医医院原则上达到50%左右。对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三、稳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试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2002年省里将选择1-2所医院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针对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省物价、财政、卫生等部门将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费用进行测算,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方案。力争到2005年基本实现医疗服务项目按医疗成本收费。 五、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少,重点保证离退休人员费用、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等,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适当补助,对中医和专科医院适当照顾。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财政补助逐步转为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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