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性质认定问题的答复意见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拆[2002]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私有非住宅房屋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拆迁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性质一律按照原农民宅基地批准的使用性质予以认定。房屋产权人将其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可参照非住宅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此复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