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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限期拆除架空管线的通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深城管通[20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境质量,维护国际"花园城市"形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近期将对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影响市容观瞻,在城市道路上空、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以及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设置的架空管线或杂乱的其他管线,都属于检查、整治范围。 二、从本通告生效之日起至2月28日,凡在上述范围设置架空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整理或拆除。 三、3月1日以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对上述范围内的架空管线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 四、本通告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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