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会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贸易合作厅、省外事办公室、贵阳海关《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对地图需求越来越大,我省地图市场发展迅速。地图产品的形式已由纸质地图向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上地图等各种载体形式发展,附有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产品大量涌现,各种报刊、影视、广告、标牌、展览使用地图图形的频率越来越高。
地图市场的繁荣,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在社会经济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图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法编制出版地图;有的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保密地图;有的地图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甚至出现损害我国领土主权和版图完整,将台湾省错绘为独立国家的地图产品。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合法地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地图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为维护我国版图的尊严,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促进我省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一)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
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对涉及地图编制、生产、展出、出版、传播、销售、进出口各个环节,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全面执法检查的方式,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二)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力争用一年时间,在我省基本杜绝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使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通过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使社会各界熟悉并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1、编制供出版、展示、传播的地图,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具备法定的测绘资格。无相应测绘资格的不准编制和制作地图产品。
2、正式出版的各类地图,必须依法由具备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无地图出版资格的不得出版地图。
3、公开出版、展示、传播的各类地图,包括各种媒体上登载的和各种产品上表示的地图图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不得出版、展示、传播、生产和销售。
4、印刷地图,必须取得省测绘局、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地图准印证》,否则,不准印刷地图产品。
5、销售地图,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准销售地图。严格禁止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留审核号的地图产品;严厉打击销售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行为。
6、进出口贸易涉及地图产品的,或涉及使用中国国家版图图形的,要经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得进出口。
7、严禁公开出版、展示、复印、复制、传播、销售各类未公开的地图,包括各种涉密地形图和相应的数据。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清理整顿地图生产经产现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1、对无资格编制、印刷地图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对超范围出版地图的行为,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纠正。
3、对销售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的经营者,由新闻出版和工商管理部门依职责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
4、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和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批准样图生产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
5、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由工商管理部门坚决取缔。
(二)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及生产者作为重大问题来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中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
1、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在各种媒体上登载的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并销毁;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
2、严厉查处公开销售和未经批准复印、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对涉及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互联网等载体的监管力度。
今后,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传播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除查处生产、销售者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王)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
1、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2、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
3、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注明。
4、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和无审查手续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5、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要认真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地图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切实把地图市场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复制、销售、展示、传播、引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环环相扣,严格把关。要加大对地图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图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活动,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树立国家版图意识作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教学地图和教学辅导地图读物是最直观的教材,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编制出版。
各级法制、司法部门要把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加强宣传。
省国土资源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新闻出版局
贸易合作厅
省外事办公室
贵阳海关
二00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