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规范我市液化气供应站的设立,打击无证经营液化气行为,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液化气行业状况,我们制定了《南京市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便民站设立的审批仍按《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额度有关规定进行。
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方便居民使用液化气,规范我市液化气供应站的设立,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要求及液化气行业现状,制定液化气便民供应站(以下简称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储量1立方米以下(含1立方米)的便民供应站,储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供应站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便民供应站或原有液化气供应站的扩建、改建为便民供应站必须符合本条件。
第四条建筑条件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房或违章建筑内不得设立便民供应站;
(二)房屋应为平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有独立开票间或值班室;
(四)瓶库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2米;
(五)瓶库内不得有下水道或暗沟;
(六)瓶库门窗应为耐火材质,并朝外开;
(七)瓶库墙脚必须设置不小于800平方厘米的对流通风口,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或设置相应的防爆型强制通风装置;
(八)瓶库吊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九)瓶库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固定敷设,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爆型;
第五条间距条件
(一)1公里范围内无其它液化气供应站;
(二)30米范围不得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部、电气焊加工点、饭店、小吃店、居民厨房等);
(三)20米范围内不得有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学校、桥梁、体育馆、医院、影剧院、百货大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隧道等),10米范围内不得有民用建筑;
(四) 距主要道路不小于10米,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
第六条消防安全条件
(一)应配置8公斤手提式干粉或卤代烷型灭火器,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置1个,但不应少于2个;
(二)应有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经营者条件
(一)本市公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男性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五十周岁以下;
(三)须经过液化气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