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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所得税缴纳办法的批复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常熟、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三分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浦银苏发[2001]第135号《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所得税实行统一汇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52号文件精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下属的昆山等地支行,应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汇总纳税单位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下属的异地支行,如果年度发生亏损,其亏损额由苏州分行统一弥补,各异地支行以后年度不再单独弥补。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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