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高档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医]字[2002]0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制定高档救护车收费标准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23号)收悉。 奔驰等高档医疗救护车,在使用试运行期间,保证了患者医疗急救需求,服务和收费得到社会认可。经研究,考虑到高档医疗救护车车内抢救设备先进,购进价格在50万元以上,运行成本较高。同意正式制定高档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按往返公里计算每行车公里5元;随车出诊费40元;车内检查治疗收费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加收50%。本市各急救中心(站)同档次高档救护车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对本市高档救护车提供的医疗救护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各急救中心(站)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