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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差价还息"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 文件要求,我省原在农村综合电价中执行的农网改造"差价还息"政策自2002年1月抄见电量起停止执行。自"差价还息"政策执行以来的全部金额如数上缴省电力公司用于农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差价还息"政策停止执行后要相应降低农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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