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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我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本着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零售价格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逾期不申报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二、附表中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制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四、凡2001年山西省省城21所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用户手册中所列药品价格高于省物价局晋价管字(2001)367号、(2002)12号通知价格的,一律按上述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各市地物价部门接本通知以后,要及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同时要对这次药品降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药品降价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从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表:235种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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