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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粤文市[20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定于2002年1月5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止对全省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演员对全年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年检报告(省直演出单位需填报附表人连同《许可证》的正、副本,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没有年检报告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二、《许可证》年检是一项十分严谨规范的管理工作,各市文化局要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所辖的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一年来的演出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出租、转让《许可证》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演出单位,注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有证无团、一证多团(队)或一团多证(队)以及不具备基本办团条件的演出团(队)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收回其《许可证》。 三、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国办文艺表演团体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工商执照。各市要督促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汪册登记的团(队),尽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年检;并不得从事任何营业性演出活动。
广东省文化厅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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