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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胎儿监护网络系统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胎儿监护网络系统收费标准的报告》(萧价[2001]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目前,省局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改革工作。你局提出的胎儿监护网络系统收费标准问题,我们将在今后整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统盘考虑。在新的价格标准未出台之前,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电子胎儿中心监护”开机费30元/次、监护费1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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