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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税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管理,严格杜绝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不得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多征、附征、少征、不征任何税收。 二、各局要对目前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查清理时间及时限 各局要于2002年6月15日前,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联合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等工作,对截止目前各局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二)检查清理的主要内容 1.各局制定的各项涉外税收内部工作规程、制度、行政措施规定是否与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 2.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认定的适用税种、税率等是否正确。 3.是否存在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多征、附征、少征、不征任何税收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各局制定的各项涉外税收内部工作规程、制度、行政措施、规定,凡与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2.各局对于与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多征、附征纳税人税款的要于2002年5月底前办理退库,少征、不征纳税人税款的要于2002年5月底前补征入库。 3.各局应于2002年6月底前,将此次清理情况正式行文上报市局,重点说明主要做法、现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问题等,存在问题的局要说明纠正措施和纠正情况。 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20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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