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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贸易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优化、美化金融贸易区区域环境,充分发挥区域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决定对金融贸易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二、整治范围:东自龙昆北路、西至疏港大道、南至龙华西路及金龙路、北至滨海大道组成的区域。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户外设置物,改善市容市貌。重点是对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以及占道设置的各类亭、栏进行整顿清理。 (二)改造沿街建筑立面,塑造良好街景。重点是对国贸大道等重要道路两旁不符合景观的建筑立面进行改造。 (三)扩大绿地面积,增强绿化景观。拆除影响市容的临时建筑和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充分利用道路两旁的空地特别是积压房地产的空置地进行绿化建设,改变绿地比例结构。 (四)合并生活小区,扩大区域空间。对一些用地面积过小的相邻居住小区,拆除现有围墙,使之连成一体,增强通透性,扩大空间景观视野。 (五)建设照明设施,提高亮丽效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路灯予以更换,并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照明设施。 (六)清理洗车站(台)和临街修理店,防止环境污染。对不具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坚决取缔流动摊点和店外占道经营行为,净化道路环境。 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金融贸易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凡在整治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整治机构开展整治工作,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主动向整治机构申报、纠正,并自觉接受整治机构的处理;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要按照整治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不配合整治工作,或者阻挠甚至在整治期间的仍继续违法(违章)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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