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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1号、沪财预[2001]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立项申请》(沪公[2001]45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 1 979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为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执收单位。 二、执收单位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时,向抵押人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辆次100元。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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