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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关于汕头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和汕头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展计划局

【发文字号】 汕府[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汕头市发展计划局上报的《汕头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汕头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汕头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汕头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是我市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颁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把妇女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切实采取措施,促进了我市妇女事业的发展。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逐步提高;女性就业比例上升,就业结构在调整中趋向合理。下岗女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成效,女工劳动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逐年提高,基础教育基本实现性别均等发展,中高等教育女性比例上升;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明显提高,健康状况得到改善。妇女传统的婚育观念明显变化,孕产妇保健覆盖率、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率、住院分娩率均有大幅度提高,孕产妇死亡率迅速下降;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76.8岁;妇女权益保障进一步得到落实。婚姻家庭领域丑恶现象受到坚决抵制,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汕头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 2001-2010年是我市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实施,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社会文明特别是民主与法制不断进步,为我市妇女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同时,随着全方位改革开放格局的形成,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妇女发展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使我市妇女事业在二十一世纪得到更快、更好的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18号文)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目标和要求,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汕头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领域进一步得到落实。到2010年,我市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妇女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和经济资源,充分参与经济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管理程度明显提高;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科学文化综合素质适应时代要求;享有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妇女权益保障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妇女事业得到持续发展。 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目标与指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努力扩大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比例,保持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 ――妇女就业结构逐步合理,提高妇女就业层次,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有较大提高。 ――重点为失业、贫困、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机会。 3、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在全市城乡实现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进一步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遇到的特殊困难。 5、消除妇女贫困人口 策略与措施 1、为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决策提供机会和途径,逐步缩小男女在经济领域参与决策的差异。保障妇女在土地、技术、信息、信贷、资本等领域与男子有平等共享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2、贯彻落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的权利。 3、在录用劳动者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工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 4、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企业。 5、大力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促进妇女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加大对妇女实施职业培训的力度,通过定点培训、定向培训和挂钩培训等方式,提高妇女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增强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6、提高农村妇女的科技意识、技术素质和学习的能力。在城乡建设中促进妇女劳动力合理流动,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7、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 8、指导、督促用工单位在劳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在工作岗位安排上不得歧视妇女,不得降低妇女的劳动报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9、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中,并作为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10、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和处理。 11、制定特殊扶持政策,重点关注贫困妇女,提高贫困妇女经济收入。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面向贫困妇女的扶贫经济实体。 二、妇女参与决策及管理 目标与指标 1、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要各配有1名以上女干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至少配有1名女干部并争取各配1名女干部。争取县级以上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 ――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中40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0岁左右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担任正职和重要岗位职务的女干部要有所增加。 2、加强女干部队伍和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 ――全市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市、县、镇(街道)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5%、20%、25%。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也要达到一定数量。 3、提高社会各领域决策层和管理层女干部比例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4、提高妇女参与基层事务管理的水平 ――职工代表中女性应占25%-30%。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策略与措施 1、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认识,提高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在制定影响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 3、完善平等竞争机制,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促进杰出妇女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监督机制,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干部在选拔、聘用及晋升和公务员录用时女性不受歧视。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对女性应聘者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4、高度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点掌握一批能够担任正职和近期可进班子的女后备干部名单。选拔女干部时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注意选拔年纪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5、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积极落实有关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每年市公开选招应届大学生到基层工作,要重视提高女性的比例。扩大基层女干部来源。在市、县、镇机构改革中,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为培养选拔女干部打好基础。 6、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女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推动女干部参加学历培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实现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7、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高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层、管理层、领导层中女性成员的比例。 8、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意识和竞争能力,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竞争。鼓励妇女积极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扩大基层事务民主公开,鼓励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代会主任要进入村(居)民委员会。 三、妇女与教育 目标与指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2005年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2005年初中女生毛入学率达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5%以下,到2010年初中女生辍学率在1.5%以下。 ――流动人口中的女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女童的入学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 2、提高高中阶段教育的女生比重 ――女初中毕业生升学率2005年达68%,2010年达85%。 ――女生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63%左右,2010年达到83%左右,争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3、扫除妇女文盲 ――成人妇女识字率达9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99%左右。 4、提高高等教育在校女生的比例,不断减少男女生比例的差距 ――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6%。 ――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比例。 5、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缩短男女受教育差距 6、大力发展妇女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农村劳动妇女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7、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 策略与措施 1、进一步宣传《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坚持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增强教育工作者的性别意识,把性别教育纳入业务培训中,培养男女平等意识。 3、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各级政府要增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进程,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的实际问题,杜绝女性新文盲的产生。同时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步伐。 4、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妇女接受各类教育的权益。认真做好适龄女童的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决禁止擅自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和随意缩减女生录取比例的做法。家庭不应以种种理由阻止女性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5、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流动人口中女童、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问题。 6、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教育投资机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学,通过正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职业教育和各种培训,提高适龄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培养女生的创新能力,初步实现教育大众化,提高妇女特别是新增女性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培养妇女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其职业技能。重点发展县(市)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7、逐步形成职前和职后不同教育培训系统相互贯通,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并举,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多样化培训并重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8、把扫除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巩固扫盲成果,防止妇女复盲。 9、重视向妇女普及科技知识,特别是信息技术、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积极引导妇女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进行学习,掌握科学技术方法,提高科技应用能力。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大力创办农村妇女学校,以妇女学校为阵地,普及“一专多能”、“绿色证书”培训。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妇女学历班。 10、通过对口扶贫等措施,提高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的水平。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的素质。 汕头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中国国情出发,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省政府也先后颁布广东省儿童发展的“八五”、“九五”规划。结合我市的实际,汕头市人民政府也颁布并实施了汕头市儿童发展“八五”、“九五”规划。各级政府把儿童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基本实现了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使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时期。我市曾两次被评为全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优化生态环境,精神文明建设结硕果。我市先后被命名(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儿童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初步形成了“儿童优先”的共识,全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儿童工作体系。政府对儿童发展的投入逐年增加,十年来,市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累计达8.55亿元,投入基础教育累计31.68亿元。为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儿童卫生保健水平大幅度提高。遍布于城乡的保健服务三级网络,向广大儿童提供了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至2000年末,各项生命指标比九十年代初明显改善:婴儿死亡率由28.04‰降至11.6‰,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39.48‰降至12.8‰,孕产妇死亡率由41.5/10万降至10.1/10万;住院分娩率由1990年的29.5%提高到2000年的84.7%;儿童计免“四苗”接种率均在95%以上。1996年通过国家级评估,我市成为“爱婴市”。 儿童教育取得显著成就。我市教育系统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市”发展战略,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普九”工作不断巩固提高。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7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9.12%;初中入学率94.45%。重视儿童素质教育,扎实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我市成立了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了有特色的家庭、社会、学校相协调的青少年教育十大工作网络。 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我市充分发挥全国人大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相继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义务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规章,各级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拐卖、残害儿童的犯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受害弱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儿童生存、发展提供了保障。 处境困难儿童的成长得到保护。截至2000年,全市有3个儿童福利院,收养孤残儿童141人,特殊教育学校2所,弱智班13个,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90.2%;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动员社会各界捐款621.3万元,援建希望小学13所,扶助6千多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市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儿童发展仍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及水平城乡差异比较悬殊;农村贫困、边远地区儿童保健及受教育状况亟待改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需探索和加强;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儿童发展需求和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 2001-2010年,是汕头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提高国民素质,必须从儿童早期入手,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全面促进我市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目标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现制定《汕头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市儿童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到2010年,我市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争取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全面优化儿童成长的环境,使处于困境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目标与指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到2005年、2010年,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分别不低于70%、80%,农村分别不低于40%、50%。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2005年、2010年分别控制在100/万、95/万以下。 2、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2005年控制在35/10万以下,2010年控制在25/10万以下。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93%,2010年达95%。 ——到2005年、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75%、8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 90%、95%以上。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5年分别降至16‰、20‰以下,2010年分别降至15‰、18‰以下。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2005年以区县(市)为单位降至1‰以下。 ——儿童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90%以上,2010年达95%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2005年以镇为单位达90%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2005年控制在4%,2010年控制在3%。婴儿母乳喂养率2005年达到85%。 ——合格碘盐食用率2005年达95%,2010年达98%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2005年达90%以上。 ——人均公共体育场所面积2010达0.5平方米。 4、加强儿童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深化妇幼卫生体制改革,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计划免疫基本服务经费的投入。切实落实和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方法,到2010年,妇幼卫生经费在卫生经费中所占比例达到8%-10%。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制度,强化妇幼保健工作的全行业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等损害妇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健全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促进医疗保健机构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重点加大农村基层卫生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及时、就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使优生、优育、优教的科普知识宣传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深入到家庭。 ——流动人口聚居的地区,社区政府派出机构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的登记制度,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提供卫生保健、计划免疫系列服务。 ——以地中海贫血干预为突破口,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设立产前诊断中心、遗传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重点抓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咨询工作,努力降低地中海贫血在出生缺陷中的比例。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在全市特别是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以区县(市)为单位设立高危妊娠监护抢救中心和危重新生儿监护抢救中心,强化高危孕产妇筛查和分级管理,建立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推广新生儿复苏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减少和消除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良因素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适宜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等适宜技术,尤其要大力推广食用合格碘盐。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监测,提高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水平。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在托幼园所和学校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农村及贫困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大豆行动计划”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基本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儿童视力、口腔和听力保健,重点在幼儿园、中小学开展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贯彻执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幼儿、中小学生进行一次视力、口腔和听力检查。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社区、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推行儿童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抓好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省、市一级学校要建立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室;市、区县(市)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加强对儿童心理行为的监测,对行为异常儿童及时采取干预和康复措施。 二、儿童与教育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目标与指标 1、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市城市社区办好0-3岁教养机构,开办活动中心;农村镇逐步办起0-3岁教养机构。 ——学前三年入园(班)率2005年达80%,2010年达90%以上,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镇以上取消学前班。 2、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到2005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99%,2010年达100%;辍学率2005年控制在2.5%以下,2010年控制在1.5%以下。 ——残疾儿童入学率2005年达90%,2010年达到95%以上。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2005年达85%以上,2010年达90%;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80%左右,2010年达90%左右,争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推行科学的考试评价制度。 ——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家长学校达标率2005年达85%以上,2010年达90%。 ——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85%以上,2010年达90%以上。 策略与措施 ——各级政府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切实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 ——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 ——拓展教育投资渠道。继续探索“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民办”和“政企联办”等办学模式,不断完善多种形式并存的教育投入机制,把好办学资格准入关。 ——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优化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按期按质完成改造薄弱学校任务,重点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根据实际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合并或撤消过于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消除“大班制”。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 ——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总体规划之中,有条件的区县(市)应争取建起一所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 ——扶助城乡特困家庭学生就学,实施调整部分农村初中课程计划。建立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的“奖、助、贷”助学政策体系,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从2001年起,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付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我市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困难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证经济困难和学习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确保流动儿童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 ——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完善0-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和科学教养专家咨询服务队伍。加强对城市社区0-3岁教养机构的管理,积极利用社区文化教育资源开办活动中心;农村在努力发展村办园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家庭托儿所,多种形式开展幼儿游戏,满足婴幼儿教育的需要。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优质幼儿园,扶助农村、贫困地区发展幼儿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每个镇办好一所以上的镇规范中心幼儿园。继续办好一批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现代开放的教育理念,建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模式,加强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深化中小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将性别平等意识、环境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持证上岗。加强师德教育,重视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实行校长职级制,重点提高镇(区)级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员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托幼园所的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少年身心特点。 ——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进一步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效益,全市创建80所示范性家长学校。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发挥有关部门的社会教育功能,进一步推进学校、家庭、社会相协调的青少年教育十大工作网络建设,积极发挥有关部门的社会教育功能,形成条块结合的儿童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实现儿童教育科学化和社会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儿童法律保障机制,全面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目标与指标 1、加强立法,建立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配套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汕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 2、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3、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帮教率。 ——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全面推行为每所中小学校配备1名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2005年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80%。 5、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6、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加强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立法,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强奸、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强迫、利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严禁儿童服食毒品。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依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恐怖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定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依法治校,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从严查处使用童工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认真落实帮救措施,对他们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犯罪要由司法机关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与身份权。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加强对儿童的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在社区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目标与指标 1、优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到2010年,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99.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6%以上,农村自来水末梢水四项指标总合格率达85%。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其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6%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6%以上。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市区达100%以上,各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达80%以上。 ——设市城市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到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市区达60%以上,各县(市)达40%。 ——到2010年,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8平方米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发展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提高质量、安全及格率。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创造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的家庭环境。 ——到2005年,区县(市)都建有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因地制宜创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3、完善保护困境中儿童的社会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市儿童福利院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区县(市)至少建立起综合性福利院儿童部(区)。 策略与措施 ——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将儿童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 ——完善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地方性法规,加大市财政对改水改厕的投入。制定并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在农村奔康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积极防治“三废”对土壤、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健全汽车尾气排放监测制度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建立健全少儿文化活动中心网络,重点兴办镇、农村少儿文化活动室。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坚持办好市少儿艺术花会及单项少儿艺术比赛活动。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鼓励儿童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中应有一定比例,突出保护妇女儿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内容。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形成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践的机会和场所。 ——广泛开展儿童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儿童树立爱护环境的良好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社区内有关单位科技、文化、体育场所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辖区内儿童开放。 ——进一步强化流浪儿童收容机构的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探索建立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福利服务,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工疗站及康复培训设施,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积极参与全国及国际性、区域性的儿童问题交流和研究,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汕头市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汕头市妇女儿童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市直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各级政府应保证实施《规划》必需的经费和人员编制,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儿童发展。 4、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汕头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三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奖励对实施《规划》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监测评估 1、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建立市和各区县(市)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3、建立定期报送和评审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负责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根据《纲要》要求,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分性别数据库;收集、整理有关儿童发展数据指标,编写市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指导下级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审评市级统计监测报告,分析实施《规划》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指导下级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本地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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