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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验检疫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 粤检法函[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列入《目录》内的民用商品,在宣传过渡期内,无论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检务部门均受理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收取签证费。 二、对列入《目录》内的民用商品,必须使用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受理报检。录入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金额、原产国、贸易国别(或地区)、批次、贸易方式、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等。 三、《目录》内民用商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与手续,各局可向广东局认证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审查部咨询。咨询电话:38290478。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广东局法制处联系。 附件: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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