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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主城区采(碎)石场、小水泥厂关闭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主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关于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实施方案》、《关于主城区大于10t/h的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方案》、《关于主城区大气污染企业关迁改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
一、关于主城区采(碎)石场、小水泥厂关闭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城区采(碎)石场和立窑水泥厂关闭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关闭采(碎)石场、小水泥厂(窑径3米及以下的立窑)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或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以人民广场为中心15公里半径范围内),主要涉及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 (二)有关情况 主城区范围内有567家采(碎)石场,固定资产约5000万元,矿山占地约10平方公里,从业人员约1万人,年采石约2000万吨。按区统计,南岸区258家,巴南区156家,大渡口区1家,沙坪坝区18家,九龙坡区134家。 主城区范围内有窑径3米及以下的立窑水泥厂9家(立窑生产线15条),其中6家企业全部关停(1l条生产线)、3家企业部分关停(4条生产线):沙坪坝区4家(市属1家),九龙坡区1家,巴南区3家,南岸区1家。关停水泥企业(生产线)年生产能力约136万吨,涉及职工约3240人,占地约1169亩(矿山占地200亩),固定资产2.29亿元,负债1.68亿元,上交利税1571万元。 (三)关停计划 为了实现到2005年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到2003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70%以上的目标,关停主城区采石场、小水泥厂的工作计划为: 2003年关闭主城区范围的全部采(碎)石场567家,2002年和2003年分别关闭采石场378家和189家,力争提前完成。 2003年关闭主城区范围内窑径3米及以下的立窑水泥厂9家(15条生产线)。其中2002年关闭5家,2003年关闭4家。 (四)责任落实 采(碎)石场和小水泥厂的关停按照“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加强监督和协调。区属小水泥厂的关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加强监督和协调;市属小水泥厂的关停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五)政策措施 为使关闭采(碎)石场和小水泥厂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府给予一些特殊的政策或资金支持。 1.由经委、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关停年度计划停止换发并分期注销有关证照,公安部门停止发售爆炸用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2.相关区政府作出关停采石场、小水泥厂具体方案,组织专门班子负责关停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属小水泥厂的关停由市经委负责。 3.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算,关闭1个采(碎)石场平均约需补贴5万元。每关闭1个采石场,市政府补贴3万元,由所在区政府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解决。 4.关闭小水泥厂固定资产补偿,按破产关闭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5.关闭后的小水泥厂的土地,如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请市规划、国土部门给予支持;土地开发增值费由区里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如区里愿意转让,可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收购、开发。 6.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确定规模化、工厂化、符合环保要求的采(碎)石方案,以满足采(碎)石场关闭后城市建设对石材的需求。 二、关于加强主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52万辆,其中主城区26万辆,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在用车辆车况普遍较差是导致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较严重的主要原因,城区道路和城郊部分道路上的机动车黑烟尾气污染十分突出。2001年,对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2.4万辆车(次)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其达标率仅57.1%。城区环境空气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加强主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城市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和两路镇城区、鱼洞镇城区、北碚城区以及210国道童家院子至双凤桥路段、212国道北碚至沙坪坝交通主干道路段。 (二)控制目标 2002年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年检首检和路检达标率分别达到90%和75%,逐年上升;2005年分别达到95%和85%。 基本控制住环境空气中因机动车排气产生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的恶化趋势,主城区机动车黑烟尾气污染控制取得明显成效,确保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到“十五”期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执行标准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为:目前,生产、进口和销售车执行GBl8352.1-2001(轻型车)和GBl7691-2001(重型车);在用车执行GBl8285-2000。 积极准备执行比现行排放标准更严的国家将新颁布的排放标准或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地方排放标准。 按照执行标准要求,汽油车排气年检为双怠速法检测,创造条件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路检为双怠速法和红外遥感检测法检测。柴油车排气年检和路检为分流不透光式烟度计法检测。 (四)控制措施 1.市政府颁布实施《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和国家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机动车不得在我市境内销售和登记注册(入户)。 3.在主城区城市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和两路镇城区、鱼洞镇城区、北碚城区以及210国道童家院子至双凤桥路段、212国道北碚至沙坪坝交通主干道路段禁止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行驶。 4.2002年底前,主城区内的所有化油器出租轿车(5座及以下)全部改为电喷供油并加装三元催化转化器,或改为CNG出租车;2003年底前,主城区内其他化油器轿车和9座及以下轻型汽油车全部改为电喷供油并加装三元催化转化器,或改为CNG汽车。 5.2002年底前,公交客运中巴柴油车全部退出主城区控制范围行驶;2003年底前,其他客运中巴柴油车全部退出主城区控制范围行驶。 6.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加强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路检和停放场地的抽检工作,路(抽)检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必须经治理达标,治理单位应承诺经治理的机动车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7.2002年底前,主城区建成CNG加气站总数达到30座,改造CNG汽车总数达到6000辆。 8.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9.禁止销售不符合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汽油、柴油和不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的天然气。 (五)责任落实 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 2.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送审稿和机动车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对生产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证的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检;会同公安部门对停放场地的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抽检。 3.市公安局。机动车注册登记、年检时,审查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不得允许其注册登记、通过年审;会同环保部门对行驶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路检;在禁止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路段,对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实施查禁并予以处罚: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对军车排气污染超标情况及时抄告重庆警备区。 4.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压缩天然气(CNG)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负责CNG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的完成。 5.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CNG汽车加气站及供气系统建设,2002年底主城区总数达到30座;对本地机动车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改造CNG汽车和改装电喷供油并加装三元催化转换器的工作,2002年底主城区改造CNG汽车总数达到6000辆;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7.市质监局。负责车用汽油和柴油油品、CNG气体质量及CNG汽车改装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CNG气质和巩固车用汽油无铅化工作。 8.市工商局。按国家规定对机动车销售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销售企业依法查处。 9.重庆警备区。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军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六)资金补助 由于投资天然气加气站和改车均有一定收益回报,因此,建站和改车所需资金分别由气站业主和车主自行解决。市政府对从事年检和路检的公益性财政拨款单位为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需更新改造的仪器设备进行补助。其主要有: 1.为执行机动车排放新标准,需对市公安年检线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机动车尾气路检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其中:年检2套,每套约16.4万元;路检11套,每套11.4万元。共计158.2万元。 2.增加主城区主要交通干道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实施流动性路检,需购置红外线遥感自动检测仪2套。每套约250万元,共计500万元。 以上总计需市补助658.2万元。 三、关于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城区裸露地面造成的扬尘污染,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主城区内裸露地面应绿化、硬化的区域为城市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城镇建成区裸露地面和未硬化的公路(含环线高速公路边坡),主要涉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 (二)有关情况 实施范围内现有裸露树池50940个,宜绿未绿地面及土坡474309平方米,裸露人行道367220平方米,未硬化道路1621000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后的裸露地面978251.76平方米。此外,建筑工地有不少裸露地面。 (三)目标任务 拆除违章建筑后的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任务,必须在2002年内全部完成;裸露地面和土坡、树池的绿化、硬化任务,2002年内完成2/3,2003年完成1/3;裸露行道、道路2002年和2003年各完成50%,力争提前完成。范围内主干道及其两侧的树池、地面及土坡、行道、道路必须在2002年内全部完成绿化、硬化。 2002年,完成绿化、硬化树池33111个、地面及土坡308300平方米、行道238693平方米、道路1053650平方米。绿化、硬化拆违后的裸露地面978251.76平方米。 2003年,完成绿化、硬化树池17829个、地面及土坡166009平方米、行道128527平方米、道路567350平方米。所有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任务全面完成。 (四)落实责任 实施范围内的绿化、硬化,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工作任务。在行政辖区内,属区管理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属市级相关部门管理的,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属相关单位管理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实施情况的协调、督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五)保障措施 1.行政措施。对裸露地面绿化硬化的范围、时限、责任、工作要求等纳入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有关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将绿化硬化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工程措施。结合城镇建设、园林绿化、拆违建绿等工作,对未硬化行道、道路进行硬化宜绿未绿之地面及土坡,用树、灌、草、藤等植被予以绿化覆盖;裸露树池采取加盖、种草或其他方法进行遮盖。已拆除原有建筑但尚未开工的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废弃物堆放场地、建筑材料堆放场地,采取遮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已开工建设的施工工地,除采取遮盖措施外,还应采取围拦、洒水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为配合创建山水园林城市和保护生态环境,在绿化、硬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措施的生态效益,宜绿化的,不采用硬化。 3.落实资金。裸露地面绿化、硬化的资金,主要由相关区、市级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予以补助,专款专用,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拟定。 4.后续管理。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后的管理,由相关区、市级有关部门和业主各负其责,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督促。 四、关于主城区大于l0t/h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削减燃煤污染,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到2005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城区大于l0t/h的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大于l0t/h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范围: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和两路镇、鱼洞镇、北碚城区和北温泉镇。 (二)执行标准 实施洁净煤工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71-2001)Ⅱ时段标准,即烟尘排放浓度为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00毫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未达标的锅炉,主要采用循环流化床技术改造锅炉本体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烟尘未达标的锅炉,应对除尘系统采用可靠技术进行改造,确保烟尘稳定达标排放鼓励通过采用清洁工艺或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油)取消燃煤锅炉,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单位也可采用其他措施确保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三)目标任务 2003年底前,主城区应纳入改造的23台大于l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洁净煤工程任务,确保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1.严格标准。由于实施洁净煤工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统一执行比Ⅰ时段严的Ⅱ时段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71-2001Ⅱ时段标准。 2.落实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施洁净煤工程的改造资金以业主单位自筹为主,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控制在1100万元以内。 通过采用清洁工艺或改用清洁能源而取消燃煤锅炉的,或采用其他治理措施确保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同样享受参照标准的资金补助。 (五)责任落实 1.市经委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洁净煤工程的实施,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洁净煤工程的技术线路、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2.有关区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洁净煤工程的实施。 3.市环保局配合组织洁净煤工程的实施,并负责对实施洁净煤工程后的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验收。 4.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经委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 5.市质监局负责对改造后的锅炉实施安全检查和验收。 6.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协助企业实施洁净煤工程。 7.锅炉业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洁净煤工程,并按时完成任务,确保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五、关于主城区大气污染企业关迁改调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和《重庆市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区规划》等文件规定,制定主城区大气污染企业关迁改调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主城区约600平方公里范围,主要涉及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 (二)任务 通过对主城区工业企业的污染调查,筛选出11家大气污染扰民重点企业。2000年,这11家工业企业共排放S02约5.1万吨,约占主城区排放总量的25%;烟尘、工业粉尘排放约0.97万吨,约占主城区排放总量的14%。11家企业区域分布为:渝中区2家,江北区1家,大渡口区2家,沙坪坝区2家,南岸区2家,九龙坡区2家。 (三)关迁改调实施计划 根据企业的污染及技术经济状况,对11家工业污染企业进行分类实施。在2005年前,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共涉及5家企业,包括重庆发电厂、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重钢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重庆冶金活性石灰厂和重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2003年前,完成技术改造2家,即重庆发电厂和重庆冶金活性石灰厂。 2005年前,关停或搬迁涉及7家企业,包括重庆发电厂、重庆新华化工厂、重庆干电池总厂碳粉车间、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重庆黄桷坪电镀厂、重庆朝阳化工厂和重庆长江化工厂。2003年前,完成5家企业(含车间)的关停或搬迁任务。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主城区工业污染物将得到明显削减。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3.9万吨,约占主城区排放总量的20%;烟尘和工业粉尘削减0.4万吨,约占主城区排放总量的6%。 (四)组织措施和政策支持 主城区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资产关系复杂的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能够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政策,拟定市属企业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有关区人民政府、各工业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人。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政策。 1.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工艺改造实现环保治理达标的企业,按照企业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资金筹集方式进行。 2.搬迁企业通过土地置换等多种形式筹集搬迁资金。同时对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或其他用地时,征收的各种税费全免;对于搬迁企业减免3-5年所得税和增值税各种手续一站式办理搬迁项目争取纳入国家三峡库区污染治理规划,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3.关停企业按照破产企业对待,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附件: 1.关闭主城区采石场情况表(略) 2.关闭主城区水泥企业(生产线)情况表(略) 3.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目标任务汇总表(略) 4.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5.实施洁净煤工程单位及实施内容(略) 6.主城区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实施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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