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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公证员协会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3]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员协会会费标准的报告》(新司报[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疆公证员协会会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通过对新疆公证员协会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意新疆公证员协会参照新疆律师协会、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费标准,按照章程向公证处会员单位收取不超过公证费收入3%的会费,按照章程专项用于协会的各项开支。 本文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司法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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