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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地事务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0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调整的情况,现将你局收取的征地事务管理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事务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征地总费用的1.5%向征地单位收取(编码160004)。 二、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房)字〔1997〕第2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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