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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财税[20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区)陆续反映财税[2001]44号文中对“商业用房”具体项目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商业用房的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认为商业用房的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均可依照闽财税[2001]28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契税。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前建成的上述商业用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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