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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师的健康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及承担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北京市体检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承担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任务的医疗机构为指定的区(县)二级以上医院。由北京市体检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确定定点医院,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认定并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体检中心作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的终检单位,在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 (二)对从事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指定医院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体格检查质量控制、咨询、会诊、鉴定; (四)负责印制发放“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及化验单; (五)负责做好教师体格检查统计、总结工作。 为完成上述任务,做好体格检查质量控制,北京市体检中心向承担体格检查的医院收取体格检查收入的5%,作为组织体格检查、会诊、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及对体格检查结论遗留问题纠偏、咨询的费用。 第六条承担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定点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及化验单,按照体检表的项目与内容进行检查,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好体检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1日前将统计报表报北京市体检中心。 第七条体格检查工作由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实施体格检查要做到严肃、认真、负责,严格执行体格检查标准。对体格检查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医院体检资格。 第八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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