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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企一[2001]23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财务隶属关系在我市的上市公司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在质押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我局于备案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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