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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消防法》的宣贯工作 《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推进我国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法》宣贯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将《消防法》宣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逐步加大消防投入,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机制,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强力推进《消防法》宣贯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消防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为《消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对《消防法》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在火灾事故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任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能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都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使《消防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完善消防监管体系,切实做好火灾事故预防工作 《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了教育、人事、劳动、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的工作措施,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共同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要严格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办理,确保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质监和工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督促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凡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必须编制消防规划。乡、村规划要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对城乡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同步修订消防规划内容。要组织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严格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内容,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各地要相继建立完善农村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公共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以落实“八有”指标为杠杆,以实施“六改工程”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扎实开展创建“无火灾村寨”活动,使农村消防建设逐步步入良性、和谐、快速发展的轨道。 五、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夯实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规定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消防法》要求,着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立足消防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化需求,不断创新消防力量增长方式,加强对现有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管理,结合实际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消防队伍,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市西专职消防队以及花溪青岩古镇、息烽温泉片区的建队模式和经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根据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加快消防特勤力量建设,加强消防特种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能力。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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