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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颁发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食药监安[200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我局修订了《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浙药监安〔2003〕156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档案管理及收费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省内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服从省认证中心的委派,参加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省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检查员派出期间受省认证中心管理。 省、市、县局根据药品GMP认证工作和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临时聘任专家。专家可对检查中涉及GMP等专业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药品GMP认证检查、发证 第三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一)。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附件一相关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到期复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原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报送五年来重大变更情况,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人员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生产产品品种变更;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变更等。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及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 原料药新增品种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可在正式生产之日6个月前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药品GMP认证的,在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前,应以电子文档申报的形式向省局报送一份申请资料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由省局组织认证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第六条省认证中心对已受理的企业GMP认证申请资料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认证中心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省认证中心上报省局,并由省局作出终止认证决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 第七条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通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制定方案、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检查方案应明确认证检查范围、地址、日期、人员、标准、检查重点等。 第八条省认证中心选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3名相应专业的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异地选调。 省认证中心调派检查员,应书面通知检查员所在单位。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妥善安排好检查员的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向省认证中心进行书面说明,经省认证中心同意后,可对检查员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当地局”)可指定一名观察员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的联络,及时了解现场检查情况并向派出机构汇报。如上级局已选派观察员,则下级局不再选派。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企业应在正常生产的状态下接受现场检查。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及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如发现企业有造假、严重缺陷、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的,应取证并做详细记录,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做调查笔录,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对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移交当地局处理。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报告必须确认检查方案中的认证范围、认证地址(和认证方案不同的要注明);本次检查总体情况;对缺陷项目进行逐项描述,缺陷的描述应具可追溯性。现场检查报告不作结论性意见。 现场检查报告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如企业对现场检查报告有异议,可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在现场作出解释或答复。仍未达成共识的,企业可在10日内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认证中心,超过时限视同企业无异议。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交省认证中心。 第十四条省认证中心应在省局的药品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现场检查报告。 国家局组织认证检查的,企业应向省局上报现场检查报告电子版,由省局负责录入。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现场检查反馈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认证中心提交改正方案,同时抄报当地局。改正方案应包括:缺陷的描述,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相关风险评估,拟采取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省认证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改正方案等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现场检查报告中缺陷项目,省认证中心认为判定有误并有证据证明的,可进行重新判定,最后提出技术审查结论。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和改正方案,省认证中心认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可派检查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过程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内容应包括: 1、缺陷描述是否清楚、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完整。 2、缺陷项目判定、条款运用是否准确。 3、企业的改正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4、企业存在严重缺陷项目数、一般缺陷项目数和比例。 药品认证中心自收到企业改正方案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省局对省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资料及技术审查结论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审核及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国家局发布公告及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内。 符合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的,省局上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公告10日内无异议,由省局发给《药品GMP证书》。 第十九条经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省局发给改正通知书,改正的时限为6个月;情节严重和存在严重药品质量隐患的,发给药品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按《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责令企业不得组织生产;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按《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企业完成改正后,经再次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仍不合格的,发给药品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企业收到药品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在认证审核和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有投诉举报的,省局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期间,暂停该企业GMP认证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三章证书的变更和收回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通告。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GMP证书》企业名称、地名或其它不需重新认证的变更,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变更内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药品GMP证书》原件。 省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国家局发给《药品GMP证书》的,按国家局有关要求上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局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GMP、《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省、市、县局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时,应根据上年度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检查方案。 完成检查后,应及时录入现场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MP的,可由组织检查单位或移交当地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和存在严重药品质量隐患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责令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企业收到处罚决定后,应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完成改正后向检查的组织单位上报改正报告。 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GMP证书》,应上报省局,由省局依照《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给予处罚。 第五章检查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认证中心负责对GMP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检查员的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及检查员库的建立。 第二十九条省认证中心应制定《浙江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管理规定》,并报省局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解释 药品GMP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GMP证书的过程。 监督检查: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认证后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到期复认证的提供)。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常年生产剂型(原料药常年生产品种),各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的所在车间或地址(同时在企业总图中标明);申请剂型或品种的生产车间或地址(同时在企业总图中标明);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质量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七)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及风管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九)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二)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十三)其他材料,如到期复认证企业的重大变更情况,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人员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生产产品品种变更;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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