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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9]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由于未及时进行年检,在2008年终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009年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年检通过,并递交了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市、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检查后,认为该药店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经研究决定,与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顺义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09年6月1日起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费用的结算。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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