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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商品内容数量标记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办法依标准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包装商品,系指以贩卖为目的与原物不可分离之固定包装货物。 第 3 条 包装商品应标记内容之净量并确实明显。 第 4 条 包装商品内容之净量,应依照度量衡法所规定之单位名称标记之。但其内容习惯上不以度量衡单位名称计数者,不在此限。 第 5 条 供外销之包装商品,其内容净量得加注外销地区之通用计量单位。 第 6 条 包装商品所标记内容净量之公差,应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尚未规定者,得由中央标准局呈准经济部另行规定公布之。 第 7 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应依行政执行法或违警罚法予以处罚。 第 8 条 包装商品由于意外破损或自然变质等情事,致内容之实际净量超过第六条规定之公差者,得免查究。 第 9 条 国外输入未经改装之包装商品,不受本办法之限制。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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