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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储运服务中心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为对园区事业提供仓储及运输服务,特依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设置储运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租管理局局长之命,综理业务,副主任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人员兼任;服务员若干人,在本中心聘用及约雇员额内适用之。另得雇用司机、搬运工若干人。前项各职称之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并于年度核定之预算员额范围内适用。 第 3 条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项: 一货物之授受、保管登记、整麦、过磅、开箱造表、仓库开发、破件损耗与其他有关事故之调查、报核及仓库管理事项。 二关于码头、机场、车站货物之提运、交运联系、协调,区内货物之搬运、装卸、督导及有关车辆、机具设备之修理、维护与管理事项。 三关于报关、计费、核算及业务营运计划、文昼、庶务、出纳、公共关系事项。 四其他有关储运服务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人事管理、人事查核、会计业务、由管理局派员兼办。 第 5 条 本中心所需经费均由管理局作业基金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 6 条 本辨法自于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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