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栈埠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处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处设仓储课、搬运课及机具保养场。 第 4 条 仓储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仓栈业务之督导、管理及设施维修等事项。 二、地磅业务之督导、管理等事项。 三、督导办理港区仓栈及堆贷场现场业务事项。 四、旅客服务中心各项业务之办理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搬运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本处文书、财产等行政综合业务事项。 二、搬运业务、码头装卸作业机具设备安全之规划事项。 三、登载船舶进出港动态及装卸吨量、工作效率等表报之统计事项。 四、装卸区各项业务报表之编制及审核事项。 五、办理管道及自动化输送带装卸稽核业务事项。 六、港区各民营装卸机构现场作业装卸吨量、滞留货物 (费) 等之稽核事项。 七、港埠装卸作业技术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八、港区各民营装卸机构之作业秩序督导、查察事项。 九、港区各民营装卸机构之现场作业争议调处事项。 十、搬运装卸作业处理及检讨改进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机具保养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作业机具维修保养及督导业务事项。 二、机具零配件采购及管理事项。 三、旅客服务中心设备操作及保养事项。 四、机具作业效益分析事项。 五、有关劳工安全管理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 8 条 课长、场主任、仓库主任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 9 条 处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处长主持,副处长、各课、场主管、有关人员为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10 条 处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处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 11 条 本处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核定之。 第 1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