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组织条例第九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处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处设土木课、浚渫课、船舶机械修理厂。 第 4 条 土木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工程计划概算编拟及工程综合业务事项。 二、本港土木建筑工程设计、新建、整建、维修施工事项。 三、工程施工项、决算编拟事项。 四、工程 (含代办) 施工监造、品管、估验及竣工验收作业事项。 五、工程表报、资料汇整、施工问题处理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浚渫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疏浚工程计划拟订,预、决算编拟事项。 二、港湾疏浚工程监造、品管、估验及竣工验收作业事项。 三、港湾疏浚工程表报、资料汇整及施工问题处理事项。 四、港勤工作船舶零配件请购、请领事项。 五、港勤工作船舶保养、委修事项。 六、港勤工作船船员管理事项。 七、港勤工作船及船员工作调度事项。 八、全港港池航道水深测绘及结构勘查事项。 九、办理文书:财产等行政综合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船舶机械修理厂掌理下列事项: 一、修船设备新增汰旧计划拟订,预算筹编事项。 二、船机修护工程预算、决算及竣验事项。 三、船机零星修护工作办理事项。 四、船机工程表报、资料汇整及施工问题处理事项。 五、厂房设施、机具设备之保养及检查事项。 六、有关劳工安全管理事项。 七、代办船机承修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理业务。 第 8 条 课长、厂长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 9 条 处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处长主持,副处长、各课、厂主管、有关人员为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10 条 处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处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 11 条 本处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核定之。 第 1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