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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莲港务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港务组、航政组、业务组、工务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 4 条 港务组设港湾、航管、劳安环保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范围检讨修正之处理事项。 二、港区安全管理、灾害防救及事故之处理事项。 三、联络中心业务处理事项。 四、商港法与港务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五、船舶日用品供应业、船舶理货业、船舶小修业管理事项。 六、定期举办港埠座谈会及港口业务协调会报之处理事项。 七、港湾设施改进与港务管理事项。 八、港埠资料、航船布告、国军实弹射击事件之处理事项。 九、船席之指 (移) 泊、调配、协调管理事项。 十、船舶进出港口及港内航行交通管理事项。 十一、导航设备维护管理事项。 十二、港勤船舶作业管理事项。 十三、船舶给水作业维护管理事项。 十四、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之宣导及重大事件处理事项。 十五、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之厘定及执行事项。 十六、劳工安全卫生资料管理、提供及建议事项。 十七、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厘定及实施事项。 十八、职业灾害调查处理及职业灾害统计填报事项。 十九、劳工健康检查规划及健康管理实施事项。 二十、商港区域内环境保护、环境清洁及卫生管理事项。 二十一、商港区域内危险物品管理事项。 二十二、商港区域内年度环境清洁督导检查、防治公害及美化环境执行方案绩效考核事项。 二十三、商港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事项。 二十四、商港区域内污染防治、稽查、取缔、告发、移送、处分事项。 二十五、商港区域内重大污染事件紧急应变通报及处理事项。 二十六、商港区域内生态保育及植栽绿化工作事项。 二十七、船舶污油水收受处理事项。 二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航管科下设信号台。 第 5 条 航政组设技术、监理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进出港签证事项。 二、船舶登记及注册事项。 三、船舶运文业及出租业监理事项。 四、船务代理业监理事项。 五、载客船舶适航性抽查事项。 六、船员、引水人及动力小船驾驶人监理事项。 七、海运承揽运送业监理事项。 八、货柜集散站经营业监理事项。 九、船舶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图审核事项。 十、解体船审核事项。 十一、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及海事评议事项。 十二、船舶航海及轮机记事簿核阅签证事项。 十三、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四、两岸航运运输监理事项。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业务组设企划、营运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经营管理事项。 二、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经营许可事项。 三、港埠业务费项目及费率拟订计收事项。 四、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五、有关商港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六、客户服务事项。 七、商港法及商港栈埠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工务组设设计、工事、机料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整体规划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年度工务概算之审核、编制事项。 三、各项重大及新建工程变更、修正之查勘、拟议、处理、设计、绘图、审查、验收事项。 四、施工预算之拟订、审核及登记、保管事项。 五、工程图当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六、港工作业许可证之核发事项。 七、商港设施损害报告之汇报及资料管理事项。 八、工程技术谘询事项。 九、工程、港区环境、技术服务、资讯服务及新购船舶之招标、订约、施工督导及考核、契约执行、验收派验、结算验收证明书签发、决算及 厂商争议处理事项。 十、机具、资讯、通讯及港湾设备与工程材料之采购、收发、储运及分类编号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设四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划编报及追踪管制事项。 二、年度工作考成考绩事项。 三、研究发展事项及因公出国报告存管及运用事项。 四、业务简报宣导管理及年终业务检讨之综理事项。 五、人民陈情案件、监察案件及上级交付列管案件之列管追踪事项。 六、公文检核稽催查询管理事项。 七、行政革新事项之推动管考及为民服务事项。 八、新开发布及新闻媒体联系事项。 九、国会联系暨质询案件之处理事项。 十、参观接待事项。 十一、港埠资料拍摄保存、多媒体及简介制作事项。 十二、庆典活动、敦亲睦邻等公共关系事项。 十三、印信典守、档案管理、文书处理、文书保密等事项。 十四、财产、房地产管理及保险等事项。 十五、眷舍、宿舍、办公厅舍营缮、维护使用管理事项。 十六、财物、事物用品采购、水电、环境卫生管理及消防设施维护事项。 十七、工友、驾驶人员管理、考核、行政车辆调派、保养、修护、汰换及检验等事项。 十八、动员业务事项。 十九、收付款业务、有价证券保管、出纳帐册表报处理、所得税作业、银行帐户开立及印鉴更换等事项。 二十、不属于其他各组、室掌理事项。 二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五、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六、平时考核、奖惩及考成 (绩) 事项。 七、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及考察事项。 十、保裣、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一、员工体育康乐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二、劳资关系、工作规则等事项。 十三、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设三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乃出租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申拨、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年度决算编制事项。 九、现金管理及预算执行查核事项。 十、公务统计、应用统计分析及统计刊物编制事项。 十一、主计机构组织、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 (绩) 、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二、资讯业务发展计划研拟修订事项。 十三、电脑系统管理及应用作业系统开发、设计、建置、执行及维护事项。 十四、资讯设备规划、网路连线规划、建置及预算拟编事项。 十五、电脑设备请购经管、调配、个人电脑及相关耗材维护经管事项。 十六、资讯安全之规划、稽核及执行事项。 十七、主机及伺服务器系统软体、硬体之规划建置及维护事项。 十八、网页之开发建置及维护事项。 十九、资讯业务委外及资讯训练事项。 二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 (修) 订及宣导事项。 二、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三、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陈情请愿之协助处理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 (绩) 、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九、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制及推动执行等事项。 十、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襄理局务;主任秘书,襄助局长、副局长处理局务。 第 13 条 港务长、综理港务事项;总工程司,综理工务事项。 第 14 条 组室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科长承本单位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5 条 局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港务长、总工程司、专门委员、各组、室主管、二级主管及所属机构首长、副首长暨港务警察、消防单位首长为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16 条 局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局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 17 条 本局暨所属机构各项业务权责划分,依各该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局长核定后施行。 所属机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机构拟订,报本局核定之。 第 1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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