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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研判国内流行疫情严重程度,认有统筹资源、设备及整合相关机关 (构) 人员之必要时,得提具体防疫动员建议,报请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并指派指挥官,以有效因应。 前项所称流行疫情严重程度,指重大传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击或经中央主管机关研判需应变动员之状况。 第 3 条 本中心任务如下: 一、疫情监测资讯之研判、防疫应变政策之制订及其推动。 二、防疫应变所需之资源、设备及相关机关 (构) 人员等之统筹与整合。 三、防疫应变所需之新闻发布、教育宣导、传播媒体优先使用、入出国(境)管制、居家检疫、国际组织联系与合作、机场与港口管制、运输工具征用、公共环境清消、劳动安全卫生、人畜共通传染病防治及其他重大传染病之必要防治措施。 第 4 条 本中心指挥官统一指挥、督导及协调各级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后备军人组织、民间团体执行防疫工作;必要时,得协调国军支援。 指挥官得指派副指挥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 5 条 指挥官得依本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指示各级政府机关征调、征用及整合相关机关 (构) 之资源、设备或人力。 第 6 条 本中心得设秘书处、执行处、计划处、后勤处及财务处,各处并得分设若干任务编组。 前项各处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挥官指派之。 指挥官得视疫情应变需要,机动调整各处之任务编组、人员规模及其进驻时机。各处任务,必要时,得请相关机关支援。 第 7 条 秘书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应变作业与状况处理之综合管制、协调及资源统筹分配。 二、进驻人员应变作业讲习及演练之办理。 三、追踪及管考。 四、其他综合管制事项。 第 8 条 执行处得设下列各组: 一、疫调组。 二、医事组。 三、境管组。 四、外事组。 五、宣导组。 六、管制组。 七、服务组。 八、应变组。 第 9 条 执行处疫调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流行病学调查及社区健康、病患、病原或病媒之监测。 二、动物之监测,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支援。 三、环境之监测,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支援。 四、犯罪侦防,由内政部支援。 五、生物恐怖攻击情资,由国家安全局及法务部支援。 六、其他疫情调查及监测事项。 第 10 条 执行处医事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到院前紧急医疗、现场资源管理及必要时之军阵医学处置,由内政部、国防部支援。 二、医疗、后续照护、后送及联系、通报,由内政部、国防部及教育部支援。 三、医疗安全及感染控制措施。 四、其他医疗及感染控制事项。 第 11 条 执行处境管组,由内政部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入出国 (境) 管制,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支援。 二、边境检疫,由行政院卫生署支援。 三、防疫管制,由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支援。 四、建立入出国 (境) 人员登录通报体系。 五、其他境外管制事项。 第 12 条 执行处外事组,由外交部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国际防疫合作、救援、联系及资讯提供。 二、危险涉外人士之协助处理。 三、外籍人士之签证管制。 四、其他国际防疫合作及联络事项。 第 13 条 执行处宣导组,由行政院卫生署及行政院新闻局共同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防疫新闻之发布。 二、国内外防疫新闻报导及处理之协调。 三、优先使用传播媒体及通讯设备之协商。 四、防疫教育资讯之统合及宣导。 五、其他防疫宣导事项。 第 14 条 执行处管制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疫苗接种、居家检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等之群众卫生管制,由内政部支援。 二、病媒调查及其管制。 三、环境卫生管制与清消、供水安全、病媒及孳生源清除,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支援。 四、人畜共通传染病之宿主动物检疫及管制,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支援。 五、其他疫情管制事项。 第 15 条 执行处服务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群众、病患及其家属之心理卫生服务。 二、传染病致死遗体之处理、相验及其专业谘询或技术支援,由内政部及法务部支援。 三、传染病罹难者家属之慰问事项,由内政部支援。 四、其他疫病患者之服务事项。 第 16 条 执行处应变组,由内政部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事件现场之消防、搜救、安全、秩序管制及危害物处理等紧急应变。 二、公共工程维护。 三、其他应变事宜。 第 17 条 计划处,得设置资料组及评量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流行疫情监视与预警系统之即时情报总汇整及分析。 二、资讯系统之设计、资讯交换之协定及维护、管理。 三、应变措施与标准作业流程之修订及成效评量。 四、流行病调查与应变、复原或中程、长程、替代等计划之研订及成效评量。 五、疫情及事件之简报支援。 六、其他资料处理与计划研订及成效评估事项。 第 18 条 后勤处得设下列各组: 一、技术组。 二、运输组。 三、物资组。 四、人力组。 五、国防资源组。 第 19 条 后勤处技术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检验品管及技术支援。 二、通讯管制、资讯与视讯系统之软硬体维护及技术支援。 三、灾害处理技术评估、特殊设备维修。 四、其他防疫技术事项。 第 20 条 后勤处运输组,由交通部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海、陆、空运输工具之征调及其通讯技术支援。 二、人力、防疫物资及设备之运输管理。 三、检体之紧急输送。 四、其他运输事项。 第 21 条 后勤处物资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防疫医疗物资之充分供应及仓储管控,由经济部支援。 二、防疫医疗物资公平交易之监控,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支援。 三、特殊防疫医疗物资及设施之征用,由经济部支援。 四、其他防疫物资管制事项。 第 22 条 后勤处人力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医事人力之征调及训练。 二、工作人员之生活、医疗照顾及其家庭协助。 三、其他人力支援事项。 第 23 条 后勤处国防资源组,由国防部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国军战情系统搜集相关危害事项之提供。 二、军队疫情之监控及通报。 三、医疗及防疫隔离场所、器材或人力之支援。 四、其他必要防处之支援事项。 第 24 条 财务处得设下列各组: 一、行政组。 二、产业组。 三、纾困组。 四、重建组。 第 25 条 财务处行政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采购招标之行政支援及财务报表及财产登记管理。 二、人员奖金、补偿奖金及其程序之查核、监督。 三、本中心门禁管制及事务机具之设置、维护。 四、其他行政支援事项。 第 26 条 财务处产业组,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国内经济及金融之稳定。 二、产业因应疫情冲击之协助。 三、物价安定及公平交易之监督。 四、其他产业安定事项。 第 27 条 财务处纾困组,由内政部及财政部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灾后重建复原政策之宣导及经费评估。 二、受冲击产业纾困之协助。 三、纾困证书及慰问金之核定。 四、税捐减免、缓征、灾害保险理赔或低利贷款等事宜之协助,由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援。 五、其他纾困事项。 第 28 条 财务处重建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必要时得请相关机关支援;其任务如下: 一、责任归属划分及公共卫生法规之释疑。 二、医疗 (事) 机构之危机管理及协调。 三、药品、医疗器材及特殊设备使用证照之管理。 四、医疗 (事) 机构灾后重建、复原管理及紧急征用之损失补偿。 五、其他医疗 (事) 机构重建及复原事项。 第 29 条 本中心得视流行疫情应变需要,依中央主管机关之应变计划,办理有关人员之特定讲习及训练。 第 30 条 指挥官得依流行疫情状况通知有关部会,依指定时间派员进驻本中心。 各有关部会应排定进驻人员轮值表,并建立紧急联络名册,汇送本中心。 第 31 条 本中心各处、组应随时掌握最新动态资讯及状况,并于情报收受后,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处之情报处理及因应建议,应陈报秘书处,并通报相关处。 二、遇有需跨处协调或通报时,应即会报相关权责处迅采措施,同时陈报秘书处。 三、有责任归属之情报通报、因应建议、下令、督导及电话,均应作成书面纪录,并陈报权责长官。 四、应填写工作日志,陈报权责长官。 第 32 条 本中心得以本中心或指挥官之名义对外行文。 第 33 条 本中心得视流行疫情及处置状况,由指挥官报请行政院解散之。 第 34 条 本中心解散后,各进驻机关应将于本中心成立期间之各处置纪录,送中央主管机关统一汇整、陈报;各项复原重建措施,由各机关依权责继续办理。 第 35 条 本中心所需之行政经费,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 36 条 地方主管机关为因应流行疫情,成立地方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时,得准用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 3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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