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外交部 (以下简称本部) 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 3 条 本部依组织法之规定,设各司、处及委员会 (以下简称各单位) ,并得视业务需要,组设其他单位,由部长指派部内职员办理有关事务。 第 4 条 各司、处得视业务繁简,分科办事。 第 5 条 部长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 本部因业务需要,设秘书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文稿之审阅、撰拟。 二、本部各单位间共同业务之联系协调。 三、部务会议及事务会议之准备、纪录、决议案之整理及分行事项。 四、本部与总统府、行政院及其他机关间之联系、协调。 五、部次长交办及指示宣达事项。 主任秘书指挥、监督秘书处职员,处理前项事务。 第 7 条 参事掌理研拟本部法规计划方案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8 条 亚东太平洋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日本及韩国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汶莱、越南、寮国、高棉等国事务。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对澳大利亚、纽西兰、斐济、东加、诺鲁、吐瓦鲁、巴布亚纽几内亚、索罗门群岛、西萨摩亚、万那杜、吉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诸岛国事务。 四、第四科:主管有关对孟加拉、不丹、尼泊尔、斯里兰卡、印度、马尔地夫、缅甸等国与香港、澳门地区事务,亚太地区国际组织事务及亚太地区农渔业合作与渔船遇难事务。 第 9 条 亚西司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哈萨克、乌兹别克、土库曼、吉尔吉斯、塔吉克、亚美尼亚、亚塞拜然、乔治亚、蒙古等国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沙乌地阿拉伯、约旦、巴林、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达、叙利亚、土耳其、叶门等国及巴勒斯坦事务。 第 10 条 非洲司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阿尔及利亚、贝南、布吉纳法索、蒲隆地、喀麦隆、维德角、中非共和国、查德、葛摩、刚果共和国、吉布地、埃及、赤道几内亚、加彭、几内亚、几内亚比索、象牙海岸、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利、茅利塔尼亚、模里西斯、摩洛哥、尼日、卢安达、塞内加尔、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尔、苏丹、多哥、突尼西亚、刚果民主共和国等国与西撒哈拉地区事务及非洲各项国际与区域性组织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亚、衣索比亚、甘比亚、迦纳、肯亚、赖索托、赖比瑞亚、马拉威、莫三比克、纳米比亚、奈及利亚、狮子山、索马利亚、南非共和国、史瓦济兰、坦尚尼亚、乌干达、尚比亚、辛巴威等国及非洲其他尚未独立地区事务。三、第三科:主管有关与非洲各国及未独立各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事务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第 11 条 欧洲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英国及其属地、国协组织、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赛普勒斯等国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法国及其属地、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教廷、义大利、马尔他、摩纳哥、圣马利诺、安道尔等国事务。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对德国、奥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芬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塞尔维亚与蒙特内哥罗、斯洛维尼亚、克罗埃西亚、波士尼亚与赫塞哥维纳、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国家事务。 四、第四科:主管“对欧盟工作指导小组会议”实施计划之执行检讨与追踪、欧盟等欧洲区域性国际组织事务、欧洲通盘性政情研究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第 12 条 北美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美国之政治、学术、特权豁免、军事 (含国防科技事务) 及美国与中共关系之观察研究。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美国之地方政务、邀访、文化交流及一般侨务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对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务、邀访事务及一般侨务事项、驻美、加各单位之一般行政事务。 四、第四科:主管有关对美国之经贸、财政、司法互助、农渔、卫生、环保、劳工、能源及一般科技等事项。 第 13 条 中南美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墨西哥、瓜地马拉、宏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海地、古巴等国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巴拿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鲁、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等国事务。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对巴哈马、贝里斯、格瑞那达、多米尼克、圣文森、圣露西亚、圣克里斯多福、安地卡、牙买加、巴贝多、千里达、盖亚那、苏利南等国及法属盖亚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独立各岛事务。 四、第四科:主管有关对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各国之技术合作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第 14 条 条约法律司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条约及协定之研讨、签署、解释、约本保存管理及国际法问题谘询等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国内法及涉外法律问题之研议及解释、法律谘询及司法协助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国际法及国内法之专题研究、法律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条约及有关法令资料之编印、各国际法学会连系事项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第 15 条 国际组织司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之观察、研析及参与等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与活动之参与、观察及研析事项并辅导民间团体参加与经济、财政、金融、工商等有关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与活动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防制洗钱、组织犯罪等国际组织及管制钻石原石贸易等多边合作机制之参与、观察及研析事项、辅导民间团体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及国际文教、体育、科技、卫生等交流活动事项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第 16 条 新闻文化司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厘定新闻文化工作计划,对所属驻外各机构之新闻文化工作指示,搜集与运用新闻文化资料,“外交部通讯”之编印及图书之管理等事项,本部外部网站之管理、维护、更新及网路文宣等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新闻之发布与处理、办理记者会、联系中外记者、编印“外交部声明及公报汇编”,摄制外宾访华活动相册等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撰拟部次长交办文稿、国内外政情、资料与新闻电讯之搜集、研析与运用、一般国际情势之研究、中共资料之搜集、整理、研析与运用等事项。 第 17 条 礼宾司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交际科) 主管访宾接待、政府高层出访勘察及随队礼宾作业,以及其他有关交际事项。 二、第二科: (典礼科) 主管有关典礼、国书、领事证书、勋章、国际庆吊事项及综合性事务。 三、第三科: (特权科) 主管有关特权豁免及礼遇事项。 第 18 条 经贸事务司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涉外经贸关系相关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基金及对外援助事务。 三、第三科:主管综合性国际技术合作事务。 第 19 条 总务司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文书科) 主管有关文书收发、印信管理及外交邮袋之处理等事项。 二、第二科: (出纳科) 主管有关经费出纳保管事项。 三、第三科: (庶务科) 主管有关外馆国有财产之管理、馆舍及职务宿舍之购置、租赁及修缮、公务车辆汰换、各项公物、礼品、机票之购备、公差旅行平安保险、机场港口通关、中正机场外交部贵宾室管理、对外援赠之运送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四、第四科: (管理科) 主管有关营建修缮、公产公务保管、宴客会议场地登记、安排及布置、公教住宅贷款、消费性贷款、技工与工友之管理及车辆管理与调度等事项。 五、第五科: (采购科) 主管本部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所属单位采购案件之查核及采购法令之谘询。 第 20 条 档案资讯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档案之管理、调阅、缩影、电子储存及外交史料之研究、编译、印行等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电脑行政业务、资讯之规划、处理、管制及运用等事项。 第 21 条 电务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电报收发移译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电务行政及有关密码与密码通信装备之筹划、配置与视导等事项。 第 22 条 人事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组织编制、任免、迁调、考试、分发、任审及其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考核、奖惩、考绩 (成) 、训练、进修及其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待遇、福利、保险、退休、抚恤、人事资料及其他综合性事务。 第 23 条 会计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本部岁入岁出概 (预) 算、公务统计业务、主计人事及其他综合性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驻外单位经费核拨凭证审核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本部部内各项经费核拨与凭证审核、会计帐务及决算事项。 四、第四科:主管本部国际组织活动、国际合作及机密预算之核拨及凭证审核事项。 第 24 条 研究设计委员会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定事项。 第 25 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本部组织法第二十条所定事项。 第 26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以本部名义对外行文,除经部长授权各单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须送请部次长决行。 第 28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9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部、次长核定之。 第 30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31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以次长、主任秘书、司长、处长、会计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出席人员得由部长随时指定之。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随时召开之。 第 32 条 本部各单位得随时自行召开业务会报。 第 33 条 本部职员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尽忠职守。 第 34 条 为维护公务机密及国家安全,本部员工应遵守国家机密保护法暨其施行细则、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 (文书保密) 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 35 条 本部案卷、公务及款项,如有遗失或缺损,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议处。 第 36 条 本部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部办公,须请假时,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 第 37 条 本部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