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委讬办理技术服务及场地设备提供使用,应依本标准收费。 第 3 条 申请验证及测试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钢管焊道超音波检测人员能力验证,每人次新台币三万二千元。 二、标准耐震测试,每式新台币十五万元 (含符合 IEEE344或 GR63 规范之正弦共振扫描、地震波各一式) 。 三、执行核能设备组件性能之验证,每小时新台币三千元。 第 4 条 申请化验、检验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人员尿样核化学分析,每人次新台币一千元。 二、环境试样分析 (一) 氚核种或加马能谱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二) 锶九十核种分析 (使用改良式吸附树树脂法) ,每样品新台币五千元。 (三) 阿伐核种分析 (使用改良式吸附树树脂法) ,每样品新台币八千元。 三、滤纸总阿伐、总贝他之污染擦拭计测,每张新台币五百元。 四、水样、植物、土壤及粉状物之总阿伐、总贝他活度计测,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五、提供环境及人员生化分析参考试样,每试样新台币五千元。 六、人员淋巴球染色体变异分析,每人次新台币九千五百元。 七、各类稳定同位素检验分析 (一) 黄曲毒素检验分析,每件新台币九十元。 (二) 固体样品同位素比值之检验分析,每件新台币二千二百八十元。 (三) 液体样品之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检验分析,每件新台币三千三百元。 (四) 气体样品之呼气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检验分析,每件新台币一百二十元。 (五) 核研碳十三标帜药物原料或成品之质谱检验分析,每件新台币四千零五十元。 (六) 核研碳十三验菌剂原料或成品之尿素含量与熔点检验,每件新台币一千三百七十元。 (七) 核研碳十三验菌剂原料或成品之碳十三同位素含量检验,每件新台币四千七百元。 八、其他各类样品化学成分、元素、核种检验分析之事项及收费基准依附表一。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技术服务事项需至现场收取样品者,依下列规定加收费用: 一、新竹县以北及宜兰县地区,新台币一千元。 二、苗栗县以南,云林县以北地区,新台币二千元。 三、嘉义县以南地区,新台币三千元。 四、花莲县、台东县及离岛地区,新台币三千元。 第 5 条 申请辐射度量仪器及人员剂量计校正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个人警报器、剂量笔校正,每具新台币五百元。 二、热发光剂量计校正,每批新台币六百五十元。 三、现场污染及区域监测器校正,每台新台币四千五百元。逾五台者,第六台起每台新台币三千元。 四、环境辐射侦检仪器校正,每台新台币三千元。 五、污染侦检器校正,每台新台币三千元。 第 6 条 申请人员剂量佩章服务征收行政规费事项及收费基准依附表二。 前项服务以签订一年期以上契约方式办理者,得给予优惠计价。但其各项计价差额不得逾附表二规定收费基准之百分之二十。 第 7 条 申请测定、检测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全身计测,每人次新台币八百五十元。 二、辐射安全侦测 (一) 光子辐射侦测及渗 (泄) 漏检测,每件新台币七千一百元。 (二) 建筑物辐射侦测,每户新台币五千一百元。 (三) 钢筋钢材类辐射侦测,每件新台币五千一百元。 (四) 医用直线加速器中子渗 (泄) 漏检测,每台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三、微功率反应器中子照相检测,每张底片新台币四千五百元,十张以上以签订契约方式办理者,每张底片新台币四千元。 四、质子布植照射 1016 质子,新台币二千三百五十元。超过或低于上述质子数均依其比例收费。 五、X光或加马射线照相检测,每张底片新台币六百元。 六、铱一九二密封射源以每支射源活度 3.7×1012贝克为计价单位,每支新台币五万元。 七、防护面具及空气滤器检测之事项及收费基准依附表三。 八、钴六十辐射照射之事项及收费基准依附表四。 前项第八款技术服务以签订一年期以上契约方式办理者,得就产品之种类、价位及照射剂量之不同,优惠计价。但其各项计价差额不得逾附表四规定收费基准之百分之二十。 第 8 条 申请游离辐射设备屏蔽计算及人员剂量评定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直线加速器,每件新台币五万八千元。 二、其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每件新台币三万六千元。 第 9 条 申请设计制作、核医药物产制及提供研发技术服务,征收规费及成本计算事项依附表五,其收费基准依个案契约核实计算。 第 10 条 申请射源讬管服务,征收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依附表六。 第 11 条 申请各类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最终处置服务,征收规费及事项收费基准依附表七。 前条及前项服务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指示本所为之者,免征规费。 第 12 条 提供撰写辐射防护计划征收规费,每件新台币三万六千元。 第 13 条 本所活动中心场地、设备提供使用,征收使用规费之对象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一般机构 (一) 大礼堂,每场次四小时新台币一万元。 (二) 篮 (羽) 球场,每场次四小时新台币八千元。 (三) 中庭,每场次四小时新台币六千元。 (四) 会议室、撞球室、桌球室,每场次四小时各新台币三千元。 二、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幼稚园、文教团体相关机构,得依前款收费基准五折计费。 三、桃园县龙潭乡佳安村、三林村、富林村、建林村、三坑村及大溪镇瑞源里等村里辖区之机关 (构) ,得依前款收费基准八折计费。 四、本所员工使用视听室,每场次三小时新台币五百元。 第 14 条 申请人向本所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资讯,经核准者,除公务需要免予收费外,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附表规定收费。 第 1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