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民用航空器音量之测定依据国际标准组织 (ISO)三八九一号规定之有效觉察音量测量法 (EPN, Effective Perceived Noise) 、A 权最大音量 (A-weighting Maximum Noise Level)或噪音曝露位准 (SEL,Sound Exp-osure Level)评定之。单位分别为 EPN分贝 (EPNdB)、LAmax 分贝(LAmaxdB)及 SEL分贝 (SELdB)。 第 3 条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前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次音速喷射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起飞重量│大于或等于二七│小于或等于三四│介于三四、○○○公│ ││二、○○○公斤││斤重至二七二、○○│ │测点│重│、○○○公斤重│○公斤重之间│ ├────┼───────┼───────┼─────────┤ │进场音量│108 │102 │91.83+6.64 log M│ ├────┼───────┼───────┼─────────┤ │横向音量│108 │102 │91.83+6.64 log M│ ├────┼───────┼───────┼─────────┤ │起飞音量│108 │93│67.56+16.61log M│ ├────┼───────┴───────┴─────────┤ │备注│1.进场音量测量点:从跑道头向内三○○公尺 (即着陆点│ ││) 起,三度下滑角,一二○公尺 (三九五尺) 垂直高度│ ││位置点,即自跑道头向外延伸二、○○○公尺位置。│ ││2.横向音量测量点:飞机起飞点位置之横面,距跑道中心│ ││线六五○公尺之平行位置。│ ││3.起飞音量测量点:从飞机开始滑行点起,自跑道中心线│ ││向外延伸至六.五公里之位置。│ ││4.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第 4 条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前曾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并在中华民国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后重行修改其机型设计之次音速喷射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引│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量介于上、│ ││擎│量之上│大于或等│量之下│小于或等││ ││数│限值 (│于上限值│限值 (│于下限值│下限值间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点││) │制标准│) │制标准│制标准│ ├─┼─┼───┼────┼───┼────┼────────┤ │进││二八○│108 │三五、│101 │89.03+7.75 log M│ │场││、○○││○○○│││ │音││○│││││ │量│││││││ ├─┼─┼───┼────┼───┼────┼────────┤ │横││四○○│106 │三五、│97│83.87+8.51 log M│ │向││、○○││○○○│││ │音││○│││││ │量│││││││ ├─┼─┼───┼────┼───┼────┼────────┤ │起│二│三二五│104 │四八、│93│70.62+13.29 logM│ │飞│具│、○○││三○○│││ │音│以│○│││││ │量│下││││││ │├─┼───┼────┼───┼────┼────────┤ ││三│三二五│107 │三四、│93│介于三四、○○○│ ││具│、○○││○○○││至六六、七二○公│ │││○││││斤重间为 67.56+1│ │││││││6.61log M ,介于│ │││││││六六、七二○至三│ │││││││二五、○○○公斤│ │││││││重间为 73.62+13.│ │││││││29 log M│ │├─┼───┼────┼───┼────┼────────┤ ││四│三二五│108 │三四、│93│介于三四、○○○│ ││具│、○○││○○○││至一三三、四五○│ ││以│○││││公斤重为 67.56+1│ ││上│││││6.61 log M,介于│ │││││││一三三、四五○至│ │││││││三二五、○○○公│ │││││││斤重为 74.62+13.│ │││││││29 logM 。│ ├─┼─┴───┴────┴───┴────┴────────┤ │备│1.各音量测量点同第三条备注 1.、2.、3. 。│ │注│2.单位为 EPNdB,M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
第 5 条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后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次音速喷射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引│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量介于上、│ ││擎│量之上│大于或等│量之下│小于或等││ ││数│限值 (│于上限值│限值 (│于下限值│下限值间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点││) │制标准│) │制标准│制标准│ ├─┼─┼───┼────┼───┼────┼────────┤ │进││二八○│105 │三五、│98│86.03+7.75 log M│ │场││、○○││○○○│││ │音││○│││││ │量│││││││ ├─┼─┼───┼────┼───┼────┼────────┤ │横││四○○│103 │三五、│94│80.87+8.51 log M│ │向││、○○││○○○│││ │音││○│││││ │量│││││││ ├─┼─┼───┼────┼───┼────┼────────┤ │起│二│三八五│101 │四八、│89│66.65+13.29 logM│ │飞│具│、○○││一○○│││ │音│以│○│││││ │量│下││││││ │├─┼───┼────┼───┼────┼────────┤ ││三│三八五│104 │二八、│89│69.65+13.29log M│ ││具│、○○││○○○│││ │││○│││││ │├─┼───┼────┼───┼────┼────────┤ ││四│三八五│106 │二○、│89│71.65+13.29log M│ ││具│、○○││二○○│││ ││以│○│││││ ││上││││││ ├─┼─┴───┴────┴───┴────┴────────┤ │备│1.各音量测量点除横向平行距离为四五○公尺外,其余同第三条│ ││备注 2.、3. 。│ │注│2.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第 6 条 螺旋桨飞机依其最大起飞重量及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时间,噪音管制标准如下: 一、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最大起飞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桨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起飞重量大于或等│起飞重量小于或等│起飞重量介于三四、○│ ││于三八四、七○○│于三四、○○○公│○○公斤重与三八四、│ │点│公斤重│斤重│七○○公斤重之间│ ├─┼────────┼────────┼──────────┤ │进│105 │98│87.83+6.64 logM │ │场││││ │音││││ │量││││ ├─┼────────┼────────┼──────────┤ │横│103 │96│85.83+6.64 logM │ │向││││ │音││││ │量││││ ├─┼────────┼────────┼──────────┤ │起│起飞重量大于或等│起飞重量小于或等│起飞重量介于三四、○│ │飞│于三五八、九○○│于三四、○○○公│○○公斤重与三五八、│ │音│公斤重│斤重│九○○公斤重之间│ │量├────────┼────────┼──────────┤ ││106 │89│63.56+16.61 logM│ ├─┼────────┴────────┴──────────┤ │备│1.各音量测量点除横向平行距离为四五○公尺外,其余同第三条│ ││备注 2.、3. 。│ │注│2.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最大起飞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桨飞机之噪 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引│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量介于上、│ ││擎│量之上│大于或等│量之下│小于或等││ ││数│限值 (│于上限值│限值 (│于下限值│下限值间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点││) │制标准│) │制标准│制标准│ ├─┼─┼───┼────┼───┼────┼────────┤ │进││二八○│105 │三五、│98│86.03+7.75 log M│ │场││、○○││○○○│││ │音││○│││││ │量│││││││ ├─┼─┼───┼────┼───┼────┼────────┤ │横││四○○│103 │三五、│94│80.87+8.51 log M│ │向││、○○││○○○│││ │音││○│││││ │量│││││││ ├─┼─┼───┼────┼───┼────┼────────┤ │起│二│三八五│101 │四八、│89│66.65+13.29 logM│ │飞│具│、○○││一○○│││ │音│以│○│││││ │量│下││││││ │├─┼───┼────┼───┼────┼────────┤ ││三│三八五│104 │二八、│89│69.65+13.29log M│ ││具│、○○││六○○│││ │││○│││││ │├─┼───┼────┼───┼────┼────────┤ ││四│三八五│106 │二○、│89│71.65+13.29log M│ ││具│、○○││二○○│││ ││以│○│││││ ││上││││││ ├─┼─┴───┴────┴───┴────┴────────┤ │备│1.各音量测量点除横向平行距离为四五○公尺外,其余同第三条│ ││备注 2.、3. 。│ │注│2.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三、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最大起飞重量九、○○○公斤重以下螺旋桨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起飞重量大于或等│起飞重量小于或等│起飞重量介于六○○公│ ││于一、五○○公斤│于六○○公斤重│斤重与一、五○○公斤│ │点│重││重之间│ ├─┼────────┼────────┼──────────┤ │音│80│68│68+13.33 (M-0.6)│ │量││││ ├─┼────────┴────────┴──────────┤ │备│1.飞机保持高度 300公尺通过测点上空水平飞行,在测点垂直│ ││线范围内通过。│ │注│2.单位为 LAmax dB ,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四、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后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最大起飞重量逾九、○○○公斤重螺旋桨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引│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量介于上、│ ││擎│量之上│大于或等│量之下│小于或等││ ││数│限值 (│于上限值│限值 (│于下限值│下限值间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点││) │制标准│) │制标准│制标准│ ├─┼─┼───┼────┼───┼────┼────────┤ │进││二八○│105 │三五、│98│86.03+7.75 log M│ │场││、○○││○○○│││ │音││○│││││ │量│││││││ ├─┼─┼───┼────┼───┼────┼────────┤ │横││四○○│103 │三五、│94│80.87+8.51 log M│ │向││、○○││○○○│││ │音││○│││││ │量│││││││ ├─┼─┼───┼────┼───┼────┼────────┤ │起│二│三八五│101 │四八、│89│66.65+13.29 logM│ │飞│具│、○○││一○○│││ │音│以│○│││││ │量│下││││││ │├─┼───┼────┼───┼────┼────────┤ ││三│三八五│104 │二八、│89│69.65+13.29log M│ ││具│、○○││六○○│││ │││○│││││ │├─┼───┼────┼───┼────┼────────┤ ││四│三八五│106 │二○、│89│71.65+13.29log M│ ││具│、○○││二○○│││ ││以│○│││││ ││上││││││ ├─┼─┴───┴────┴───┴────┴────────┤ │备│1.各音量测量点除横向平行距离为四五○公尺外,其余同第三条│ ││备注 2.、3. 。│ │注│2.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五、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后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最大起飞重量九、○○○公斤重以下螺旋桨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起飞重量大于或等│起飞重量小于或等│起飞重量介于六○○公│ ││于一、四○○公斤│于六○○公斤重│斤重与一、四○○公斤│ │点│重││重之间│ ├─┼────────┼────────┼──────────┤ │音│88│76│83.23+32.67 log M │ │量││││ ├─┼────────┴────────┴──────────┤ │备│1.飞机保持高度 300公尺通过测点上空水平飞行,在测点垂直│ ││线范围内通过。│ │注│2.单位为 LAmax dB ,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同时符合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者,得择一适用;同时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者亦同。 第一项噪音管制标准不适用于特技、农业及救火用之螺旋桨飞机。 第 7 条 直升机飞机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噪音管制标准依表一之规定。但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后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二、七三○公斤重之直升机飞机,其噪音管制标准得依表二之规定。 前项噪音管制标准不适用于特技、农业及救火用之直升机飞机。 第 8 条 航空器噪音量测量程序及计算方式,依国际民航公约第十六号附约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