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军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为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今年初,国务院、中央定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下发了《关于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和通知》(国办发[2001]18号),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3号和国办发[2001]18号文件的通知》(南京军区[2001]3号),省政府和省军区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99号),(国发[2001]3号、国办发[2001]18号、南京军区[2001]3号和苏政发[2001]99号文件,以下简称“四个通知”)。这些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对国防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形势下如何正确处理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区县政府、人武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依法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抓好军事设施保护问题较突出地区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军事设施保护工的宣传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及其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强化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意识,把握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利益及军事设施保护问题的处理原则,增强新形势下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 各区县要在1991年划定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四个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两区一范围划定范围且单独成座落团以上单位应一并完成两区一范围划定工作(消防武警不作划定)两区一范围划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武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安国家安全规划交通人武部驻军等单位具体承办对保护区域范围起止点重点地段标志牌位置等进行现场勘察明确有关保护事项保护区域划定后认真填写《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审批表》经区县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审定后于今年10月30日前汇总上报军分区(一式四份)经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审定后转报省和南京军区审批各单位依据南京军区审批保护区域填定《军事设施保护区域资料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南京军区司令部省和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保存要及时设置安全控制范围标志牌陆上军事设施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标志牌样式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通知》(国发[1990]72号)规定执行水域两区控制范围障碍物标志牌(箱灯)样式由省军区提供标志牌由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统一制作原有标志牌范围控制障碍物损坏或遭到破坏要及进维护或补设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各种障碍物标志牌设置在两区一范围划定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所辖内陆海空军部队(含总部直属单位)凡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协调与归口办理均由所在人武部负责涉及跨区县工作协调由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各级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两区一范围划定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区县军事设施委员会商请地方政府解决。 三、紧密结合实际,狠抓军事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落实 今年内,各区县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四个通知”精神,组织协调当地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对“两区一范围”附近的涉外项目,依据国务院有关国这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苏政发[199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威胁我军事秘密安全的涉外项目;今后每两年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理、军用机场净空、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两区一范围”附近,对已批准或新建的涉外建设项目,定期会同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保密检查。要参照南京军区部[1991]司作字第1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两区一范围”资料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保密范围,确保保密安全。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团级以上机关要制定进一步加强军事设施管理的措施,并按规定将军事设施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当地人民政府。今年底,南京军区将对十年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省军区将对“两区一范围”的划定工作和标志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成员。要按照有机构、有人管、有必要经费保障的原则,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形势分析、检查评比等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有效履行职责,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协调处理有关军事设施保护问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本级无法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尽快建立有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军地协商机制,切实做到军事设施军民共建、共管,促使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