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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再审议案件在途期间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标准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四十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再审议声请人居住于台湾、福建地区者,其在途期间之标准如下表:

┌─────┬─────┬──────┬────────┐ │省 (市) 别│县 (市) 别│在途期间日数│备考│ ├─────┼─────┼──────┼────────┤ │台湾省│台北县│二日││ ├─────┼─────┼──────┼────────┤ ││基隆市│二日││ ├─────┼─────┼──────┼────────┤ ││桃园县│三日││ ├─────┼─────┼──────┼────────┤ ││新竹县│四日││ ├─────┼─────┼──────┼────────┤ ││新竹市│四日││ ├─────┼─────┼──────┼────────┤ ││苗粟县│六日││ ├─────┼─────┼──────┼────────┤ ││台中县│七日││ ├─────┼─────┼──────┼────────┤ ││台中市│七日││ ├─────┼─────┼──────┼────────┤ ││彰化县│六日││ ├─────┼─────┼──────┼────────┤ ││南投县│七日││ ├─────┼─────┼──────┼────────┤ ││云林县│六日││ ├─────┼─────┼──────┼────────┤ ││嘉义县│六日││ ├─────┼─────┼──────┼────────┤ ││嘉义市│六日││ ├─────┼─────┼──────┼────────┤ ││台南县│六日││ ├─────┼─────┼──────┼────────┤ ││台南市│六日││ ├─────┼─────┼──────┼────────┤ ││高雄县│八日││ ├─────┼─────┼──────┼────────┤ ││屏东县│八日││ ├─────┼─────┼──────┼────────┤ ││宜兰县│四日││ ├─────┼─────┼──────┼────────┤ ││花莲县│七日││ ├─────┼─────┼──────┼────────┤ ││台东县│八日││ ├─────┼─────┼──────┼────────┤ ││澎湖县│十九日││ ├─────┼─────┼──────┼────────┤ ││东沙岛│三十四日││ ││太平岛│││ ├─────┼─────┼──────┼────────┤ │福建省│金门县│三十日││ ├─────┼─────┼──────┼────────┤ ││连江县│三十日││ ├─────┼─────┼──────┼────────┤ ││乌丘乡│三十四日││ ├─────┼─────┼──────┼────────┤ │台北市││││ ├─────┼─────┼──────┼────────┤ │高雄市││八日││ └─────┴─────┴──────┴────────┘
第 3 条 再审议声请人居住于国外地区者,其在途期间之标准如下表:
┌───────┬───────┬─────┐ │地区│日数│备注│ ├───────┼───────┼─────┤ │亚洲│三十七日││ ├───────┼───────┼─────┤ │澳洲│四十四日││ ├───────┼───────┼─────┤ │美洲│四十四日││ ├───────┼───────┼─────┤ │欧洲│四十四日││ ├───────┼───────┼─────┤ │非洲│七十二日││ └───────┴───────┴─────┘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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