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管理秩序,保护户外广告牌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10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本市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属清理整顿的对象。 二、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必须在11月15日前将户外广告设置情况报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八楼)登记核查。 三、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规划,市容、公安、建设、财政等部门联合实施。 四、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经审批但使用期限已到的户外广告牌位,或原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