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促进渔业发展,特依渔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渔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二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农业特别收入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奖励水产校院毕业生上渔船服务所需之补助。 二、办理渔业通讯改进及业务推展之补助。 三、办理渔业研究、实验及技术改进所需之补助。 四、办理渔民购置新型渔机具所需价款之补助。 五、其他促进渔业发展事项所需之补助及费用。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之收入、保管及运用,由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