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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为办理农业生产因天然灾害受损之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特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设置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农业特别收入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业生产因天然灾害受损之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 二对于农业行库及农、渔会提供资金办理前款低利贷款所需之利息补贴。 三办理灾情查报、实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费用。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 7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条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员,由农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2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誊余,以累积誊余处理。 第 13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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