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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组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部设战略规划司、人力司、资源司、法制司、军法司、后备事务司、部长办公室、史政编译室、督察室、整合评估室、人事室、会计室、诉愿审议委员会及国军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法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战略规划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长程战略情报资料之研析事项。 二、国家整体战略环境之研析事项。 三、国防安全及区域军事安全事务之研析事项。 四、国防军事事务革命趋势之研析事项。 五、科技发展及未来威胁之综合研析事项。 六、未来战争型态及趋势之研析事项。 七、未来作战概念之研析事项。 八、国防愿景之规划事项。 九、国防政策之建议事项。 十、国防安全之危机预判及政策指导事项。 十一、军事战略计划之规划事项。 十二、建军政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十三、国军计划预算制度之研修及推动事项。 十四、军事及战略意见之调查事项。 十五、国防报告书之编纂及发行事项。 十六、国军兵力整建计划之规划事项。 十七、国军军制之研订事项。 十八、国军总员额之规划、分配及管制事项。 十九、国军将级单位新增与裁撤之研订及核议事项。 二十、国军编制装备表之核议事项。 二十一、国军施政计划结构编号之核议事项。 二十二、本部与所属机关业务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核议事项。 二十三、国军主要武器装备系统选择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二十四、军事投资之汇总、协调、审查及分配额度建议综合事项。 二十五、国际军事事务合作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十六、国际战略情报之需求建议及运用事项。 二十七、军事决策会议 (政策小组会) 之综办事项。 二十八、战争资源协调中心编组及设备规划事项。 二十九、其他有关战略规划事项。 第 5 条 人力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官、士官、士兵 (以下简称军人) 服役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军官、士官任官、任职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三、预备军官、预备士官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四、军官、士官经历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五、国防教育之规划、管理及执行事项。 六、国军教师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七、国军聘雇人员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八、国军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之协调及执行事项。 九、国军服制、旗章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军人勋赏、奖励、惩罚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十一、军人休假、婚姻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十二、军人待遇政策、制度之规划及人员维持费需求之检讨事项。 十三、军官、士官考绩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十四、军事人力管理制度之建立与评估运用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五、国军员额管制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六、军人补充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七、国军人力资讯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八、兵役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九、兵役行政之督导及协调事项。 二十、退除役军人安置政策、制度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二十一、退除给与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十二、军人与其家属权益优待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十三、抚恤、保险与留守业务政策、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核议事项。 二十四、军人入出国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十五、战区军邮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十六、军事教育、役政规划相关工程设施建案作战需求核议事项。 二十七、其他有关人力管理事项。 第 6 条 资源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物力资源运用政策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二、国防交通运输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三、国军财产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营产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五、国军环保政策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六、配合国家重大建设之相关事项。 七、国军节约能源政策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八、中期、长期国防预算、财力之预测、整合及规划事项。 九、国防财力指导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国军五年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一、人员维持费之审议事项。 十二、作业维持费之综合作业事项。 十三、军事投资个案成本效益之评估事项。 十四、国防财力政策分析与风险管理政策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五、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政策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六、国防科技、工业与国家型科技及产经政策之配合事项。 十七、国防科技、工业资源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八、国防科技发展核心能量之核议事项。 十九、国防科技与民间合作及军事工业机构发展策略之核议事项。 二十、国军武器系统研发需求文件之核议事项。 二十一、国军主要武器装备获得投资纲要计划、总工作计划之审查及建案作业规划事项。 二十二、毒性物质管理政策规划事项。 二十三、其他有关资源事项。 第 7 条 法制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军事法制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二国防法规订定、修正、废止之审查及发布事项。 三本部与其他机关会衔订定、修正、废止中央法规标准法法规之审查及发布事项。 四国防法规整理计划之研拟及辅导执行事项。 五国防法规之谘询事项。 六国防法规疑义之解答及解释会议之处理事项。 七中央机关及所属单位主管法规之转颁、搜集及管理事项。 八国防法规资料与参考法规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九本部各单位及所属机关法制作业之辅导事项。 一○本部涉及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个人有关各种协议书及契约书之审查及建议事项。 一一本部有关民事法律问题之解答、谘询及建议事项。 一二部长交办法律问题之研究事项。 一三兼办国家赔偿业务。 一四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8 条 军法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法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军法法规疑义解答及制定、订定、修正、废止之建议事项。 三各级军事法院及检察署之行政督导事项。 四军法教育之规划与督导及预防官兵犯罪事项。 五军法、军事监所及军法医人员之培训考核事项。 六军法人员之经历管理事项。 七军法行政业务及军事监所之管理及督导事项。 八辅导现役军人与军眷之民刑诉讼、调解及调处事项。 九现役军人及军眷之法律服务事项。 一○军事监所之生产作业督导事项。 一一军事犯之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事项。 一二军事犯假释之审核、保护管束业务督导事项。 一三国军部队法律顾问之甄选及对外诉讼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军法事项。 第 9 条 后备事务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队动员政策与计划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召集政策与指导纲要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三、军队动员演习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后备部队编组、编装与军种作业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五、后备战力评估及重大战备演训有关动员部分之配合执行事项。 六、军队动员令与复员令之签核及下令作业事项。 七、后备动员教育政策之督导及管制事项。 八、后备军人管理、编组、训练、服务政策之规划事项。 九、国防工业缓召单位政策与资格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军需物资、军事运输动员政策与缺装筹补优先顺序之规划、核议及管制事项。 十一、军需物资、军事运输动员令之签核、下令作业与演训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十二、行政院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秘书业务之综理事项。 十三、跨部会相关动员会议之召开事项。 十四、全民防卫动员准备纲领与各种动员准备方案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五、精神、人力、物资经济、财力、交通、卫生、科技动员等准备计划之综合协调推动事项。 十六、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联合督导之规划及检讨事项。 十七、全民防卫动员演习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十八、全民联合防空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十九、民防编组、训练与战备有关业务之协调及处理事项。 二十、中央与地方政府动员业务讲习之规划及办理事项。 二十一、各级战力综合协调会报之督导事项。 二十二、后备军人管理与动员资讯系统政策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十三、专属动员设备与设施建案作战需求核议事项。 二十四、其他有关后备事务事项。 第 10 条 部长办公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立法院、监察院与其他民意机关之协调、联系及有关案件处理事项。 二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赴本部与所属机关考察、巡察之协调、安排及处理事项。 三立法院审查年度国防经费预算案之协调及处理事项。 四立法院院会总质询及各委员会质询拟答资料之汇整事项。 五本部对立法院国防委员会施政报告与专案报告等有关资料之撰拟及提供事项。 六行政院院会与部外相关会议之协调、联系及交办、交议案件处理事项。 七常务次长以上长官交办案件 (含陈情、电子案件) 之分办、管制及处理事项。 八一般军务案件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九部务会报之处理事项。 一○本部教育训练 (含军官团) 、防空疏散业务之处理事项。 一一部长视察行程之协调及处理事项。 一二本部及所属机关提呈部长重要案件半月报之处理事项。 一三部长大事纪要及政绩之处理事项。 一四国防部公报之发行事项。 一五军事会谈之处理事项。 一六本部与所属机关参谋绩效之评鉴及处理事项。 一七国军文书与档案政策之规划、核议、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八部长印信典守与国军印信之申颁、启用、缴销及文电代字编核事项。 一九国军档案施政计划之编列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档案之公开、应用、运用、法规、编纂、解释事项。 二一国军文书与档案管理自动化政策之核议及执行事项。 二二本部经理、庶务、交通、通信、营产、眷舍、修缮、警卫及其他行政之支援事项。 二三本部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二四本部各单位政治作战业务之处理事项。 第 11 条 史政编译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史政、编译政策、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军事史籍、资料搜集、编纂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外文军事书籍、刊物、资料之译印及发行事项。 四外文军语之统一译名事项。 五国军军事学术刊物之督导及评鉴事项。 六国军重要军事设施及装备命名之核议事项。 七国军历史文物搜集、管理、展览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国军史料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九国防部图书馆之规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史政编译事项。 第 12 条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督考政策之研究、评估、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督考及评估制度之规划事项。 三国防施政缺失预警制度之规划事项。 四国防施政绩效之评核、督考及建议事项。 五国军督考会报及国防总检之执行事项。 六重大施政指示、立法院与监察院审议意见、重大会议议决事项及国防施政列管案件之督考事项。 七国防资源、资讯及研发等计划至执行之督考成效评估、制度革新及策进案建议事项。 八年度国防施政督考总报告之编纂事项。 九本部及所属机关续行聘任顾问、委员与重大施政议题委外研究案之督察、评估及管制建议事项。 一○本部及所属机关办理行政院研考会相关业务之承转、追踪、管制、督察及考核事项。 一一年度资本支出计划之查核及督考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督察事项。 第 13 条 整合评估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军事能力总评之报告事项。 二评估作业所需威胁资讯之规划、搜集、管理及运用事项。 三评估作业所需想定之规划、搜集、管理及运用事项。 四评估资料之规划、搜集、运用及资料库管理事项。 五建军替代方案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六国军作战需求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七军事战略与计划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八兵力结构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九兵力调整策进方案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一○人力编设基准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一一重要计划与建军指导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一二国防资源整合运用分配之分析评估及建议事项。 一三国军主要武器装备选择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一四国军投资个案优先顺序之整合评估及建议事项。 一五国军未满新台币十亿元投资个案系统分析报告审查事项。 一六国军新台币十亿元以上投资个案系统分析报告核议事项。 一七国军系统分析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八模式模拟作业流程及作战分析之支援提供事项。 一九国军模式模拟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本部模式模拟之筹获与分析评估能量之建置及提升事项。 二一模式模拟作业资讯之规划、搜集、运用及资料库管理事项。 二二兵棋推演所需之支援事项。 二三其他有关整合评估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部各单位人员选训、任免、迁调、铨叙等业务之检讨、建议及处理事项。 二本部各单位人员考勤、考绩、奖惩、婚姻、差假、保险、抚恤等人事勤务之处理事项。 三本部各单位人事资料之搜集整理、登记、统计及保管事项。 四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部年度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审事项。 二本部年度预算分配及追加 (减) 预算之办理事项。 三本部各项经费原始凭证之审核及预算支用之签证事项。 四本部会计簿籍之登载及会计报告之编报事项。 五本部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本部岁计、会计、统计及内部审核事项。 第 16 条 诉愿审议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诉愿业务之研究、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诉愿案件之调查、审议及决定事项。 三撤销原行政处分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四诉愿再审案件之调查、审议及决定事项。 五行政法院有关本部诉讼案件之管制事项。 六行政院与行政法院有关本部诉愿及诉讼案件之联系事项。 七诉愿案件之分析及统计事项。 八部长交办行政救济之研究事项。 九兼办本部公务人员复审业务及案件之审议事项。 一○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之遴聘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诉愿及复审事项。 第 17 条 国军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现役军人、军眷及国军聘雇人员权益受损案件之处理事项。 二本部所属机关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审议案件之再审议事项。 三本部与所属机关官兵权益保障案件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四本部所属机关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之考核事项。 五国军人员因公涉讼辅助业务。 六军人人权保障业务之综办事项。 第 18 条 部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施政方针与重要政策计划之指示及决定。 二年度概算、决算及追加预算之核定转报。 三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与部队之指挥及督导。 四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及重要命令规章发布、修正、废止之核定。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与核定。 七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9 条 副部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有关政策之建议。 二有关施政原则之指示。 三对已定方针政策及授权处理案件之核定。 四对督导单位业务之查考。 五对所指导业务有关各级政府机关高层人员之协调及联系。 六部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常务次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有关政策及执行原则之建议。 二对督导单位业务之监督及查考。 三对奉核定原则案件之核判。 四对既定政策、法令或授权处理案件之核定。 五对所指导业务有关各级政府机关之协调及联系。 六部长、副部长交办事项。 第 21 条 参事处理事项如下: 一国防政策、方案之研议及审核。 二国防施政计划之研议及审核。 三重要命令法案之审议及处理。 四长官交办案件之处理。 第 22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常务次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务,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 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23 条 本部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关知照者。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者。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者。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常务次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者。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种统计报表之审核、转送、统计资料之搜集与调整。 第 2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部稿先行核发,或以各单位名义迳行行文,如系部稿,应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常务次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25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关权责划分事项及本部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26 条 部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部长主持,参谋总长、各副部长、各副参谋总长、各总司令、司令、 (总) 政治作战局局长、各常务次长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7 条 本部为研讨重要公务及法案,得由部长或其授权之人员召集会议。 第 28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 第 29 条 本部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官 (管) 召集会议商讨,如仍无法获得一致意见时,再呈报常务次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 30 条 本部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 31 条 本部聘请顾问与设立委员会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3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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