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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军备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军备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局设计划评估处、科技产业处、采购管理处、获得管理、工程营产处、管理资讯室、综合事务室、主计室等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计划评估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建军政策与军事战略计划之军备整备建议及谘询事项。 二、军备政策、制度、规划、执行及军备能力预判之研究。 三、国际军备事务合作交流政策之制定、规划、建议及执行事项。 四、国军主要武器系统装备选择分析与获得可行性评估之建议及审议事项。 五、国军军事投资建案纲要计划与总、分工作计划之审定、执行与管考及作需文件、系分报告之审议事项。 六、国军军品规格、料号管理政策、制度之策订与业务之规划、审核、督考及研究发展事项。 七、国军军品检验与测试业务、国军标准与军民通用品标准化、研究发展与检验能量整合、政策、制度、法规之规划、审核、督考及管理事项。 八、国军品质保证与国家认证制度之推动、审核及督考事项。 九、军事会谈、国防部各项会报 (议) 之配合执行事项。 十、军备会报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一、军备整备报告书之规划、建议及执行事项。 十二、国会连络有关军备事务之执行事项。 十三、本局与所属机构施政计划之汇编、协调及管制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计划评估事项。 第 5 条 科技产业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科技与核心能量发展之规划、建议、执行及管考事项。 二、国军主要武器系统、装备外购案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合作发展策略之规划与专案计划之审核及管制事项。 三、国军武器系统与装备研究发展投资纲要计划与总、分工作计划之审定、执行与管考及作需文件、系分报告之审议事项。 四、国军军品生产政策、法规拟订与生产计划之审核、管制及督考事项。 五、本局所属研究发展机构、生产制造机构从事研发产制、产品销售、委讬经营政策与法规之规划、建议及管理事项。 六、本局所属研究发展机构与生产制造机构发展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国军生产与服务作业基金生产作业、军民通用科技发展作业之管理及督考事项。 八、本局所属机构有关国军生产与服务作业基金聘雇人员评价聘雇 (生产作业) 管理作业、薪资结构、总员额及薪点值订定之审核事项。 九、国防事业单位、国军生产、修护工厂、本局所属机构工业安全卫生与劳工安全卫生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高科技军品输出 (入) 管制策略策订之规划及考管事项。 十一、航空工业合作发展、国内 (外) 航展计划与作业协调之审议及管制事项。 十二、国防科技工业访查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三、国防科技发展及趋势之预判事项。 十四、配合政府政策,办理国防科技小组会议之相关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科技产业事项。 第 6 条 采购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采购政策、法令、制度之规划、释义及审核事项。 二政府采购法规定有关上级机关职权之行使及审核事项。 三军事机关采购稽核小组与采购案稽核业务之管理及执行事项。 四军事售予采购业务之规划、管制、督导及研究事项。 五国军采购业务之督导考核及研究事项。 六国军与本局所属机构,采购专业教育训练、人员经历管制制度之规划、管理、督考及执行事项。 七国军主要武器系统与装备投资建案计划有关采购方式、途径及选择方案之审查事项。 八其他有关采购管理事项。 第 7 条 获得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备获得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督考事项。 二国军主要武器系统与装备研发测试评估、作战测试评估目标指导、基本政策及全般作业之规划、策订及督考事项。 三国军主要武器系统与装备系统工程管理政策之规划及指导事项。 四国军武器系统构型管理政策之规划、指导及督考事项。 五国军整体后勤支援与武器系统获得管理之规划、指导及督考事项。 六国际整体后勤支援交流及合作之规划事项。 七国军主要武器系统与装备自行研发、生产、合作、采购之获得专案管理作业及督导事项。 八国军主要武器系统与装备软 (硬) 体系统工程发展作业之指导事项。 九国军主要武器系统与装备寿期成本分析模式之规划及指导事项。 一○专案整合作业程序发展作业之规划、指导及督考事项。 一一专案整合小组作业之规划、指导及督考事项。 一二其他获得管理事项。 第 8 条 工程营产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工程政策、法令、标准之策订、督导及管制事项。 二国防部所属机关 (构) 工程投资建案审议与执行成效之督导及管制事项。 三国防部所属机关 (构) 执行工程业务、技术签证之督导、管制及考核事项。 四国防部所属机关 (构) 工程业务与预算支用之整合、协调、督考及管制事项。 五国防部所属机关 (构) 后勤设施灾害复建工程之审查、督导及管制事项。 六国军不动产管理计划之策订、管制、协调、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国军不动产购置、征收、租赁、借用、接收、获得管理与使用维护、调配、处分、注销等之核议、管制、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国军不动产纠纷案件之处理、管制、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国军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变更、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等案件之审议、执行、协调、管制、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国军不适用营地案件之审定、检讨、处理、管制、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国军不动产管理资讯系统需求之建议、审定及督导事项。 一二部控房屋及设施修缮维护、水电供应及林绿化业务等费用之编列、督导及管制事项。 一三国军房屋及设施修缮维护、水电供应及林绿化政策之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一四国军设施工程、不动产管理与专业教育训练计划人员经历之规划、建议、督导及管制事项。 一五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之运作、管理及督考事项。 一六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运用办法之建议与研〔修) 订事项。 一七国军后勤重要军事设施禁限建划设之配合督导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工程营产事项。 第 9 条 管理资讯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备整备管理资讯整体发展策略之规划、运用及督导事项。 二国军武器系统资讯化专案管理之稽核、管制、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国军武器系统全寿期资讯之管理及运用事项。 四军备整备管理资讯之专业教育训练、研究发展及合作交流事项。 五军备整备电子商务系统之推展、督导及管制事项。 六本局各单位处理军备整备有关业务所需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建构、管理及维持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专业管理资讯系统功能发展与规划之管制、督导及运用事项。 八本局所属机构资讯系统与装备需求建案、购置之审查及管制事项。 九本局资讯安全防护机制建立与管制之规划及审议事项。 一○本局与所属机构资讯管理专业人员经历、任调之建议、协调、及执行及管制事项。 一一配合国军通信、资讯管理政策与制度、法令规章之实施、建议及管理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管理资讯事项。 第 10 条 综合事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政战综合、文宣政教、监察保防、军眷服务、军事新闻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本局与所属机构人员专长、任职标准、教育训练、经历发展、专业证照制度之规划、建议、管制及推动事项。 三本局与所属机构人事管理、人事勤务、人事处理之作业指导、核议及督考事项。 四本局与所属机构业务所涉法令、涉外法律事务与合约之解答、谘询、建议及督考事项。 五本局编制装备配赋表与所属机构员额、装备分配修订建议之核议及管制。 六本局研究考核业务之规划、审议、作业管制及执行事项。 七本局与所属机构业务手册、权责划分手册、分层负责表、标准作业程序汇编之规划、建议、管理及执行事项。 八本局年鉴报告、史政编译、业务会报之管制、考核及执行事项。 九本局每周重大工作执行概况与重要案件半月报之处理及管制事项。 一○国防部与本局主官 (管) 每周预定工作行事历之协调、处理及管制事项。 一一本局官兵薪饷、经理补给、眷属补给、军人保险、出纳之执行事项。 一二本局财产管理运用及一般行政之执行事项。 一三本局公文书收发分判、公文书与档案管理、印信钤戳之保管及运用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综合事务事项。 第 11 条 主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及所属机构主计人员任职之管制事项。 二年度施政工作计划、预算编审与分配之管制及执行事项。 三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有关生产及军通作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及作业规定研 (修) 订事项。 四附属单位概 (预) 算、决算、估计、绩效及会计月报表之编报事项。 五现金收支会计帐务与代收款计划之处理及审核事项。 六本局所属机构主计业务与内部审核案件之督导及处理事项。 七国防公务统计报表之研订、搜整、汇报及管考事项。 八其他有关主计事项。 第 12 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订颁、修正、废止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与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之指挥与督导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 13 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该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5 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休假规则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17 条 本局得经部长或其授权之长官核定,办理部稿。 第 18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权责划分事项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9 条 本局局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0 条 本局业务会报依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与所属机构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1 条 本局每月召开军备会报一次,由副部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各单位、各军总部 (司令部) 业务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局每年得定期召开国军军备整备年度工作检讨会一次,由副部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各单位与所属机构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3 条 本局为研讨重要公务、法案及重大专案,得由局长或授权副局长召集临时会议。 第 24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与协调会议,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派员开会参加。 第 25 条 本局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管召集会议研商,如仍无法获得意见一致时,再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 26 条 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单位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 27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 28 条 本局聘请顾问与设立委员会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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