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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参谋本部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 (以下简称参谋本部) 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参谋本部设联合作战训练及准则发展室、人事参谋次长室、情报参谋次长室、作战及计划参谋次长室、后勤参谋次长室、通信电子资讯参谋次长室、军务办公室等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联合作战训练及准则发展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三军联合作战训练之督考与指导事项。 二三军联合作战演训训令及计划、想定 (含政治作战) 之审查与督考事项。 三国军军事准则发展政策指导及作战研究事项。 四三军联合作战准则编审指导计划之订定、印颁与运用事项。 五国军战术、技术督察政策之规划与督导实施事项。 六重大飞行安全、航行安全、地面安全与装备安全事件之覆查事项。 七提供建军备战及资源分配有关联合作战训练之需求建议事项。 八审查军种关于联合作战训练之需求事项。 九三军联合训练基地指挥部之督导与管制事项。 一○三军联合作战战力评鉴事项。 一一作战时纳编指挥中心作业,督导三军联合作战,协助实施战果评估及作战检讨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联合作战训练、准则发展及战术、技术督察事项。 第 5 条 人事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人事战备之规划、督导与执行,并负责人事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之发展事项。 二、提供建军备战及资源分配有关人事方面之需求事项。 三、人事判断、作战计划人事附件 (计划) 之规划,战时兵员补充及各项人事作业事项。 四、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人力运用之管制与督导事项。 五、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人事经管业务之执行事项。 六、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聘雇人员之管理与督导事项。 七、人事勤务计划及作业规定、程序之规划事项。 八、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军人抚恤、保险、军墓及军邮等留守业务之督考事项。 九、国军人员休假、请假及军人婚姻规定之作业与执行事项。 十、国防人力移转培训、干部终身学习业务之规划、督导与执行事项。 十一、国军退除业务暨退除给与核算、核发之督导与执行事项。 十二、特种人员之处理事项。 十三、兵籍与学籍资料管理之督导与执行事项。 十四、国军招募策略、文宣策划督导与执行及招募资讯系统与网路维护管理事项。 十五、军事院校联合招生与甄试升学军校招生作业事项。 十六、慈湖大溪陵寝管理处之督导与管理事项。 十七、国军人事业务建案作战需求审议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 6 条 情报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情报政策制度之规划与核议事项。 二、国军情报施政计划与预算之汇编及审核事项。 三、国军情报教育、训练政策之规划、督导执行与情报准则之编修及订定事项。 四、军事反情报 (伪装、欺敌、电讯、电子谋略) 业务事项。 五、军事情报、国际情报搜集、整备、研析、运用、指导之政策、计划之规划与督导执行,军事战略情报之搜研、运用及提供事项。 六、军事外交、情报合作、交换计划之规划与执行及礼宾连络、传译相关事项。 七、兵要、气象、目标、询问、影像情报与测量、制图业务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八、国防部对外工作指导会报秘书事项。 九、军事情报资讯作业政策之研订与发展事项。 十、情报资料处理与管理及全般资讯作业管制事项。 十一、情报战备之规划、督导与执行,并负责情报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之发展事项。 十二、国军演训反想定之汇编与指导事项。 十三、国军战略情报判断、作战计划情报附件 (计划) 之规划与战时各项情报作业事项。 十四、国军情报部队、机构编装需求、人事与预算之建议事项。 十五、军事情报局、电讯发展室、联合情研中心之督导与管理事项。 十六、国军情报装备建案作战需求审议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情报事项。 第 7 条 作战及计划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防卫作战战略构想与指导,相关作战政策之规划与指导事项。 二、联合防卫作战计划之规划事项。 三、台澎防卫作战国军战备规定之策订事项。 四、作战序列、兵力部署之规划事项。 五、禁制、限制海域、空域、国防工事设施方针之策订及作战工程作需文件之核议事项。 六、各级长官视导行程之协调与处理事项。 七、经常战备时期突发状况处置规定与危机处理事项。 八、联合作战演习之办理事项。 九、山地、海岸及重要军事设施 (含要塞) 管制及禁建、限建政策之执行事项。 十、部队年度训练政策及年度部队训令之规划事项。 十一、国军部队训练之规划、协调与无预警督导事项。 十二、部队训练场地发展规划与亲校、校阅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十三、国军体育政策之规划、协调与督导事项。 十四、国军军官团教育之规划事项。 十五、核化防护政策指导与战备整备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十六、整体防空筹建之规划、建案管制及执行事项。 十七、国军搜救与救灾任 (业) 务及兵力派遣事项。 十八、战情动态状况之搜集、研判、通报与报告事项。 十九、国军防台中心开设与防台业务之处理事项。 二十、国军联合作战模式模拟及电脑兵棋运用之督导事项。 二十一、负责作战判断,策订未来 (后续) 作战计划、发展演习及兵棋推演,实施计划验证与评估战力需求事项。 二十二、联合作战战力评鉴、分析,研拟战力提升方案,整合军种作战需求事项。 二十三、联合作战需求规划、军种兵力整建计划与作需文件之审议及建议事项。 二十四、提出国防军事资源分配之建议事项。 二十五、联合作战指挥管制自动化系统发展需求之汇整与作战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之发展事项。 二十六、备战计划及战时施政计划之研订,协调筹获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所需之作战资源与紧急需求事项。 二十七、综合掌握全般作战状况,实施联合作战简报,负责与友军、盟军间之统一联系协调事项。 二十八、国军区域合作及国军军事事务合作与支援之需求、规划及建议事项。 二十九、国军军事合作会议政策之建议与执行事项。 三十、参谋本部年度施政计划预算汇编事项。 三十一、参谋本部与所属机构、部队编装、员额分配及权责划分作业之建议事项。 三十二、其他有关作战及计划事项。 第 8 条 后勤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战备与用兵后勤政策、制度及联合作战后勤判断、作战计划后勤附件 (计划) 之策订、后勤支援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联合作战后勤补给、保修、军事运输政策之策订、管制、督导、指导及卫勤支援之协调事项。 三、年度后勤维持经费与施政预算 (不含设施维护) 需求编制、审议、指导、考核与执行事项。 四、联合作战后勤准则之编修与后勤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国军战备支援装备配赋标准及军品获得后之分配运用事项。 六、国军废旧与不适用物资处理政策之研订、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国军装备委商保修需求之审核与管制执行事项。 八、国军装备修护政策之策订,装备修护计划之审核与督导,年度修护预算之核议及督导事项。 九、国军修护工厂评价聘雇人员管理作业规定、总员额及薪点值之核议事项。 十、国军装备序号与武器妥善率之核议及督导事项。 十一、国军修护奖金支给规定与支给标准之研订及督导事项。 十二、各修护工厂生产机具自动化筹建计划之核议、督导与考核事项。 十三、国军武器系统部署服役后之整体后勤支援管理事项。 十四、后勤需求评估及建议事项。 十五、后勤资讯系统管理事项。 十六、后勤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发展事项。 十七、军种一般后勤工程设施、弹药、后勤支援装备等类建案作战需求审议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后勤事项。 第 9 条 通信电子资讯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通信、电子、电子战、资讯战、指管通资情监侦系统与通资安全等政策指导及建案核议事项。 二、国军通信、电子、资讯未来作战战略判断、作战计划之规划与指导事项。 三、国军通信、电子、资讯战力需求、兵力整建、建军备战需求与资源分配之审查及建议事项。 四、国军通信、电子、资讯备战计划、战时施政计划、战备整备、战备规定、战演训测考之督导与考核事项。 五、国军通信、电子、资讯训练、训令政策之指导与史政、准则编修事项。 六、国军通信、电子、资讯紧急作战资源申请与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有关通信、电子、资讯之规划、管制及执行事项。 七、联合作战通信、电子、资讯系统、资源、编装、设施、勤务与战力之整合规划、需求评估;筹建维管及部署运作之督导事项。 八、国军资讯发展政策、计划、发展作业之策订、规划、推展、督导与考核事项。 九、国军资讯应用系统、资料库与档案发展之督导及管制事项。 十、国军统帅通信与联合作战系统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十一、公民营通信设施战时动员、管制运用之规划、协调与督导事项。 十二、国军电子战情资搜集指导、分析运用与电战测训场能量之筹建及管理事项。 十三、国军通信、资讯安全与电子认证凭证管理作业评鉴、稽核及指导事项。 十四、国军频谱管理计划之管制、规划、指导与考核事项。 十五、博胜专案全案系统、技术架构之规划设计、发展与指导事项。 十六、通信资讯指挥部、国防资讯中心之督导事项,提供兵棋及模式模拟发展之通信、资讯技术指导事项。 十七、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与联合作战指挥及管制自动化系统之规划及建置事项。 十八、国军通信、资讯装备修护政策、计划之核议与执行事项。 十九、国军通信、电子、资讯设施与装备建案作战需求审议事项。 二十、其他有关通信电子资讯事项。 第 10 条 军务办公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参谋本部机要事务含重要案件管制、业务手册编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与特定会议、会报之召开及参谋总长裁示、指示纪录汇整、处理与管制执行事项。 二参谋本部文书、档案管理及所属机构、部队之督导与辅导事项。 三参谋本部年度预算审核、签证及有关帐务整理事项。 四参谋本部国会事务协调连络事项。 五军礼勤务之执行、三军乐仪队、示范乐队之派遣、训练、督导与参谋本部外宾接待事项。 六国防部各幕僚单位补给品申补、膳食、运输、保修勤务之督导与管理及参谋本部单位财产、阵营具之管理与采购事项。 七国防部各幕僚单位与勤务部队指挥部年度军事运输动员及军需物资征购征用计划事项。 八列管营区设施、设备之调配、管理、维护与修缮事项。 九列管营区行政勤务支援、警卫安全、灾害防救业务之综合规划、执行及警卫、勤务部队之管理与督导事项。 一○战略顾问、一级上将薪俸及勤务支援与国防事务之协调与连络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军务事项。 第 11 条 参谋总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督导参谋本部全般业务。 二参谋本部所属机构、部队及依国防部命令编配参谋本部之机关、作战部队之指挥与督导。 三参谋本部重要会议之主持。 四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2 条 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与副参谋总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有关政策之建议。 二对督导单位业务之监督及查考。 三对已订方针政策及授权处理案件之核定。 四参谋总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各单位主管承副参谋总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务,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4 条 参谋本部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及编配之机关、作战部队知照者。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者。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 四各机关、部队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者。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参谋总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者。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种统计报表之审核、转送、统计资料之搜集与调整。 九签奉核定之案件,依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代判。 一○非政策性与政策性经长官明确指示或授权之案件代核。 第 15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下,承办部稿先行核发,或以各单位名义迳行行文。 第 16 条 参谋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权责划分事项及参谋本部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7 条 参谋本部政策小组会议依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参谋总长主持,副参谋总长执行官、各副参谋总长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18 条 参谋本部作战会报每月举行两次,由参谋总长主持,副参谋总长执行官、各副参谋总长、各单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19 条 参谋本部参谋会报每月举行两次,由参谋总长主持,副参谋总长执行官、各副参谋总长、各单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0 条 参谋本部为研讨重要公务及法案,得由参谋总长或其授权之人员召集会议。 第 21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单位之业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单位派员开会商讨。 第 22 条 参谋本部各单位执行职务,有相互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官 (管) 召集会议商讨,如仍无法获致一致意见时,再呈报副参谋总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 23 条 参谋本部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 24 条 参谋本部聘请顾问之规定与程序另定之。 第 2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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