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考选部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部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 2 条 本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部年度立法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法规案件制 (订) 定、修正、废止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部各单位间法规疑义争议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法规动态之登记、统计及管制事项。 五、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政务次长兼任;委员十五至二十三人,由部长指派本部高级职员兼任,并得聘请学者、专家担任之。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派 (聘) 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派 (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员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5 条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得通知与议案有关单位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机关代表参加。 第 7 条 主任委员视议案之需要,得指定委员数人审查议案,并得指定一人为召集委员。 第 8 条 本会会议之决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业务主管兼任之委员,如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通知本会。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9 条 本会决议事项,经部长核定后,送主管单位办理。 第 10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及受邀列席会议之学者、专家,得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