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对象如下: 一、与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退除役官兵并同安养之配偶。 二、部分供给制安置就养退除役官兵及其并同安养之配偶。 第 3 条 本标准之规费项目为服务费;其收费费额每人每月新台币六、000元。 第 4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费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得每年检讨一次。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对象如下: 一、与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退除役官兵并同安养之配偶。 二、部分供给制安置就养退除役官兵及其并同安养之配偶。 第 3 条 本标准之规费项目为服务费;其收费费额每人每月新台币六、000元。 第 4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费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得每年检讨一次。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