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南佳里太平荣誉国民之家自费安养规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对象如下: 一、与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退除役官兵并同安养之配偶。 二、部分供给制安置就养退除役官兵及其并同安养之配偶。 第 3 条 本标准之规费项目为服务费;其收费费额每人每月新台币六、000元。 第 4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费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得每年检讨一次。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