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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粤知[2001]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顺德市科技局: 为落实《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加强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的管理,规范受理和审批工作,现将《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审批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匹配资金的管理,规范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匹配资金的申报 1、申报单位:已颁布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的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申报条件:符合《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费用范围。 3、申报材料 (1)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申请表 (2)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明细表 (3)××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复印件 (4)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 (5)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申请人收款收据复印件 第三条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 第四条受理程序和时间 1、受理程序:匹配资金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由申报单位将本季度的申报材料报广州专利代办处审核,代办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寄送申报单位。 2、受理时间:每季度之后15天内。 第五条资金的划拨:广州专利代办处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付款。 第六条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负责对《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2、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的支付进行财务监督,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七条广州专利代办处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广州专利代办处对受理的各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匹配资金申请建立业务档案和财务档案,并填写季度、年度汇总表,妥善保管。 第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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