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志工系指志愿参与司法院 (以下简称本院) 所属各级法院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之各项服务业务者。 第 3 条 志工服务时数达一千五百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依本办法奖励之。 本办法之奖励由本院每年办理一次。 符合第一项规定志工,得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 (如附件一) ,检同相关证明文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务法院提出申请,各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审查并造册 (如附件二) ,于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属高等法院层报本院办理。
附件一┌──────────────────────────────┐
│ (法院全衔) 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业务志愿服务申请奖励事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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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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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出生年月日:│
│基本资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 : │
││住 (居) 所地址:│
││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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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迹│一服务时数小时│
││二主要绩效 (详附服务绩效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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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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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核章││首长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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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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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全衔) 志愿服务申请奖励名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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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服务│姓名│性│出生│国民身分│住 (│电│志愿服│审查│
│等次│时数││别│年月│证统一编│居) │话│务运用│机关│
│││││日│号 (或护│所地││单位││
││││││照号码)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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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本办法志工服务奖励如下:
一服务时数达一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达二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达二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及得奖证书。
前项奖励以公开仪式行之。
第 5 条
前条各奖项之颁授,每人以一次为限。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