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遴派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 (以下简称本通则) 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名额,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由台北市政府核定外;其余农田水利会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定前项会务委员名额时,应依各该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灌溉排水面积大小,参酌下列原则核定之: 一面积未满五千公顷者十五名。 二面积五千公顷以上未满一万公顷者十七名。 三面积一万公顷以上未满二万公顷者十九名。 四面积二万公顷以上未满三万公顷者二十一名。 五面积三万公顷以上未满四万公顷者二十三名。 六面积四万公顷以上未满五万公顷者二十五名。 七面积五万公顷以上未满六万公顷者二十七名。 八面积六万公顷以上未满七万公顷者二十九名。 九面积七万公顷以上者三十一名。 第 3 条 农田水利会应依事业区域内灌溉系统划分区域,拟定各分区应遴派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名额,并同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会务委员名额,于每届任期届满三个月前,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层报台北市政府核定后公告外;其余农田水利会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直辖市建设局或县 (市) 政府办理有关初选作业,得请各农田水利会协助办理。 第 5 条 登记参加农田水利会会长或会务委员之遴选候派者,不得为会务委员初选或复审小组之成员。同一人不得同时登记参加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候派人。 第 6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应于每届任期届满六十日前或补遴派十日前,公告会务委员遴派有关事宜,并将公告函送各农田水利会张贴。 第 7 条 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之遴选以公开受理登记方式为之,其遴派作业程序如下: 一农田水利会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由县 (市) 政府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报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后办理核派。 二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设局依农田水利会别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报台北市政府复审后办理核派。 三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依农田水利会别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再由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后办理核派。 第 8 条 前条第一款之初选小组,由县 (市) 长或其指定人员为召集人;其成员如下: 一县 (市) 长或其指定人员。 二县 (市) 政府建设局 (工务局) 二人。 三县 (市) 政府法制室一人。 四农田水利会三人。 前条第二款之初选小组之成员如下: 一台北市建设局二人 (含召集人) 。 二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有关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各一人。 三农田水利会三人。 前条第三款之初选小组之成员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二人 (含召集人) 。 二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有关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各一人。 三农田水利会三人。 第 9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及县 (市) 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查会务委员候派人之证件及资料,并就符合资格者依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评分。 二将审查评分结果,依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定名额按分区得分高低排列名次加倍遴选。 第 10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办理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遴选资格之复审,应成立会务委员复审小组,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机关七人 (含召集人) 组成;在台北市政府由建设局三人 (含召集人) 、法规委员会一人、中央主管机关一人组成。 前项复审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复审初选小组所送会务委员之资格及评分。 二依各会之分区就资格符合者所得评分高低,按各会及分区之核定名额,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派。 第 11 条 会员年满二十三岁,已为拟登记候派农田水利会之会员一年以上,具有国民小学毕业且曾任农田水利会职员、会员代表、会务委员、水利小组长或班长工作三年以上或国民中学 (含初级中学) 以上学校毕业者,得登记为候派人。 法人为农田水利会之会员者,得指定代表一人参与登记为候派人。 第 12 条 申请登记参加会务委员候派者,应于公告登记期间,填具申请书,检附下列证件,向该农田水利会办理登记,证件不齐或逾期提出者,均不予受理: 一身分证。 二学历、经历证件。 三会员年资证明文件。 四耕地所有权状或土地登记簿誊本。 前项证件正本核验后发还,并缴交影本。 登记候派者,其所属分区在二个以上者,应自行选定其中一区,不选定者,不予受理。 第 13 条 农田水利会应于登记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汇集有关资料并造具名册,连同有关证件送请主管机关办理遴选。 前项资料,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送县 (市) 政府;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送建设局;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送中央主管机关。 第 1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及县 (市) 政府办理遴选会务委员,应于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截止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初选小组,依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完成审查评分后,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后,造具名册连同有关证件报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应于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截止日起四十五日内,召集复审小组完成复审后办理核派。 第 15 条 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之遴选评分项目及最高分如下: 一会员年资二十分。 二学历十五分。 三工作经历二十五分。 四受益程度二十五分。 五特殊表现十五分。 前项之评分结果有二人以上同分时,应依工作经历、受益程度、会员年资、学历、特殊表现等项目之顺序逐项比分,作为排定名次之依据;各项比分相同时,另行通知抽签决定之。 第 16 条 会员年资之评分,在最近十年无逾期缴交会费、工程费或水利小组经费纪录者,每年以二分计算;未满一年部分,按月核计;未满一月部分,不予计分。 前项年资以所登记候派之农田水利会者为限。 第 17 条 学历之评分标准如下: 一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十五分。 二高中 (职) 毕业者,十四分。 三国民中学或初级中学毕业者,十三分。 四国民小学毕业者,十二分。 第 18 条 工作经历之评分标准如下: 一曾任农田水利会会长、会务委员、会员代表者,每年以二.五分计算。 二曾任农田水利会联合会、农田水利会职员或在政府机关担任农田水利业务者,每年以二.三分计算。 三曾任农田水利会水利小组长者,每年以二.一分计算。 四曾任农田水利会水利小组班长者,每年以一.九分计算。 五曾任政府机关或农会、农业合作社、合作农场之职员、理监事、会员(社员) 代表、农事小组长者,每年以一分计算。 前项计分以最近十年担任者为限,任期未满一年部分,按月核计;未满一月部分,不予计分。同一时间内同时有两种以上身分者,仅选分数较高之一项计分。 第 19 条 受益程度之评分,在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之受益耕地面积○.一公顷以下者十分,每增加○.一公顷以一分计算,增加部分未满○.一公顷不予计分。 前项耕地包括登记候派人所有土地及于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承租地,其取得所有权或承租权以一年以上者,才予以计分。 第 20 条 特殊表现之评分,以最近十年内,对于农田水利事业有贡献获政府机关、农田水利会联合会或农田水利会公开表扬者,其标准如下: 一政府机关表扬者,每次以五分计算。 二农田水利会联合会表扬者,每次以四分计算。 三农田水利会表扬者,每次以二分计算。 前项之加计分,其以同一事迹重复接受表扬者,以分数较高者计算。同一或不同单位之表扬项目相同者,该表扬项目之累计总分,最高以六分为限。 第 21 条 会务委员复审小组应依初选小组所送遴选名册复审后报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按各分区名额以分数高低次序核派;其核派由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派任,并通知县 (市) 政府及农田水利会。 第 22 条 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会务委员之遴派作业程序如下: 一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由县 (市) 政府依各农田水利会之应派名额加倍遴选后,报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小组审议后办理核派。 二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设局依各农田水利会之应派名额加倍遴选后,报请台北市政府复审小组审议后办理核派。 三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依各农田水利会之应派名额加倍遴选后,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复审小组审议后 办理核派。 第 23 条 机关代表之会务委员,应就任职各该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直辖市、县 (市) 政府之水利、建设、工务或农业业务之主管或承办人员遴选之。 前项人选,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由该县 (市) 长推荐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设局洽请有关直辖市长、县 (市) 长推荐之;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由中央主管机关洽请有关直辖市长、县 (市) 长推荐之,其职务异动时亦同。 第 24 条 专家学者之会务委员,应就大学院校相关学系毕业且最近三年内曾从事农田水利相关教学或研究或实务工作者遴选之。 前项专家学者会务委员之遴选,以公开受理登记方式为之,并依农田水利会之特性需要,候派人之学经历专长及工作表现,以与该农田水利会业务相关性高者为优先。 第 25 条 会务委员不得同时担任二个以上农田水利会之会务委员。同时登记为二个以上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候派者,其登记无效。 现任行政机关、农田水利会及农田水利会联合会职员,不得兼任会务委员。但机关代表不在此限。 第 2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会务委员候派人: 一欠缴水利会费或工程费达六个月而未补缴者。 二曾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五依本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撤职处分或有本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事经处分有案者。 六曾有第二十七条规定之各种情事之一者。 第 27 条 已登记为会务委员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由台北市政府撤销其候派资格外;其余农田水利会由中央主管机关撤销其候派资格。经撤销资格之会务委员候派人,并不得再登记为会务委员候派人;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一对已登记候派人行求、期约或赠送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放弃候派者。 二候派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承诺放弃候派者。 三以强暴、胁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妨害他人参加候派者。 四对于初审小组、初选小组或其作业单位之人员行贿或施暴者。 第 28 条 会务委员,经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其遴派。 一资格与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合者。 二有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丧失会员资格者。 四机关代表之会务委员因职务变更致不符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格、辞职或退休者。 五以不实或伪造证明文件取得资格者。 第 29 条 会务委员出缺,致缺额达该会会务委员总额四分之一以上时,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应予补遴派,其任期以补足该届任期为止,惟任期不足一年时,不予补遴派;补遴派之作业程序依本办法之遴派规定办理。 机关代表之会务委员出缺,得由各该原推荐机关依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格,遴选适当人员报原核派机关办理核派,其任期以补足该届任期为止,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30 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之计算,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遴派作业以台北市政府依第六条规定之公告日为基准日外;其余农田水利会遴派作业以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六条规定之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